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当今社会,国际贸易已成为各国对外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货物买卖的一般性纠纷占很大比重。
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合同豁免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作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条约,对免责制度也有专门规定。
众所周知,CISG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免责条款。
第(1)款使用impediment一词作为新的术语来解释豁免。
本文对CISG第79条和国际条约中的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具体履行障碍的适用范围,分析和总结了该条在国际法院和仲裁实践中适用的异同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案件的分类整理,分析了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足,重点分析了我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与本文相关的案件时的一些做法,找出国内外实践的差异和优缺点,找出参考点,提出解决方案,使中国仲裁机构和法院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能力不断提高,程度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总体来说,英美法国家在解释CISG第79条适用范围的问题上采取比较严谨的态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Carla Spivack在 提到,CISG第79条的障碍与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m Commercial Code,以下简称UCC)的商业不能(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他认为障碍应当严格解释为完全阻止了合同履行的情事或挫折。
Dionysios Flambouras在〈Comparative Remarks on CISG Article 79 PECL Articles 6:111,8:108>中亦提到,CISG第79条选择使用障碍是为了描述某种客观存在的导致合同履行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物理障碍,并不包含单纯的经济困难(economic hardship)、极度困难(extreme difficulty)或者任何达不到不能履行的效果的困难。
上述观点意味着导致履行异常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效果的艰难情事并不在第79条的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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