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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NPE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改革的浪潮,逐渐成为现代科技市场资本运营发展不可忽视的一种力量,由于NPE的萌芽地和主要活动地是美国,所以针对国外的研究就主要以美国的研究历史和现状为标准。
(1)彼得达沃豪斯和约翰布雷斯韦恩在《信息封建主义》一书中阐述了现今美国政府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实则是倾向于支持NPE发展的一种情况。
首先,美国建立了亲专利权人的诉讼制度,具体体现为两点:专利诉讼时效长达六年,留给相关专利权人足够的周旋谈判时间;民事诉讼制度的起诉标准从原先的胜诉可能性降低为实际可能性,为NPE在法律纠纷中的活动参与提供了更低的门槛,间接地扩大了NPE的涉诉规模。
另外,实体法制度设计上,美国专利法制度较早地引进了圣洁之手赔偿制度,也为诸多NPE主体提供了巨大的潜在经济收益。
(2)Allison John,Mark A.Lemley等学者经过研究发现,在美国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有高达89%的比例是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维权的,所以,高科技因素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促进NPE法律纠纷的扩大。
此外,二人还指出,1980年之前,专利侵权成立的判决比例仅为62%,而在19821990年之间,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判决比例高涨到90%。
(3)亚当杰夫,乔希勒纳二位学者在其著作《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对策》中指出,NPE涉诉现象的频发并不是一种专利运营或者维权的正常现象,也不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其只会让科技创新的步伐停滞不前,让权利主体沦为单纯追求经济收益的资本家。
并且,二位还指出,20世纪初的美国专利审查制度并不严格,专利审查力度并不足以筛选足够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专利,这直接导致大量并不合格的专利权主体涌入了运营市场。
(4)James Bessen和Michael JMeurer指出,NPE法律纠纷涉讼的被告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而由于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亲专利权人制度和高额赔偿金),中小型企业在NPE法律纠纷中常常成为承担损失最大的一方,中小型企业失去了被激励的机会,不利于整个资本运营市场发展进步。
(二)国内研究现状(1)吕磊学者认为:NPE法律纠纷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降低了专利权人的创新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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