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罪认罚认赔”模式谈我国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罚与执行文献综述

 2021-10-20 1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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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背景渔业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水产品买卖越发盈利,在渔业资源不断发展的同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也随之产生,成为渔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明确规定,但该条在量刑标准、刑事责任实现、执行监管上存在一定瑕疵,同时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补充,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刑罚量刑和执行上存在一些问题,不能真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本文针对该问题提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罪认罚认赔督改机制,以推进我国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罚与执行,更好地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由于我国环境司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衍生出对环境司法实践问题理论研究的需要。

因此,借鉴各优秀学者先进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结合我国环境实际问题,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理论研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论文框架(一)我国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研究现状所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是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惜水生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人民检察一带一路海洋生态检察保护专题、沈阳农业大学学报及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分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

对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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