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影响文献综述

 2021-10-20 19:20:24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学生姓名:陶景学 号:2601160212 所在学院: 法学院专业:法学 设计(论文)题目: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影响指导教师: 徐辉鸿2020 年 2 月18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1.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所在专业审查后生效;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3.文献综述应按论文的格式成文,并直接书写(或打印)在本开题报告第一栏目内,学生写文献综述的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不包括辞典、手册);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如2004年4月26日或2004-04-26。

毕 业 设 计(论 文)开 题 报 告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人类步入 21 世纪,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应用产业迅猛发展,在文学、音乐、绘画等艺术领域的应用,大有以假乱真甚至超越人类之势。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量出现打破了人类很多固有的认知形式,和曾经诸多次的技术进步对法律带来的冲击一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大量出现向传统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可以分为三种: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则可以做一些计算但不会生成作品,强人工智能是我们接下来讨论的范围,即可以通过自身创作出作品的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目前仅是人类一个理想范围,并未真正出现,所以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一下强人工智能则简称为人工智能。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和其生成物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以及人工智能是否能被定义为作者,在学界目前为止均无一个统一的意见。

二、国内外立法研究状况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 2018 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百度公司辩称: 涉案文章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 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获得的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并不是原告经过调查、查找或收集获得的,报告中的图表也不是由其绘制所得,而是由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自动生成的,因此涉案文章不是由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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