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之私法规制文献综述

 2021-10-21 17: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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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笔者以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全文检索,可以观察到近年来不法原因给付案件日益增多。

但我国民事法律对此规制却并不明确,仅得因违法悖俗认定法律行为无效,但无效后的法效果在司法裁判中则又是大相径庭。

归纳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不法原因之债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2019)陕10民终269号:周方行与鲁启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锡民终字第0464号:朱嘉昌与褚铭泉,徐浩贤不法原因给付之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苏0923民初837号:钱来君与侯卫明不法原因给付之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湘0103民初6929号:马永辉与王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豫1602民初2767-1号:李暖与张艳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不法原因给付因违法悖俗而无效,因此产生的债系属自然之债[[[] (2019)粤0309民初7131号:黄小彬与胡渤、徐金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3民初7799号:余明辉与蔡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6民初2802号:王雷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三,不法原因给付因违法悖俗而无效,从而产生返还请求权[[[] (2019)湘民再614号:侯超群、罗小玲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终348号:ZENGMEIYU、何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闽04民终2033号:田颖颖、林珍荣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0524民初1853号:陈思思、林春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判决书]];第四,援引学说说理并作出判决,否定返还请求权[[[] (2019)桂14民终699号:黄大堂、蒙再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11民终2173号:秦善康、李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3160号:赵洋洋、何爱芳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申473号:历小燕、余林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第五,以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19)浙07民终4751号:华玉梅、庞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辽0402民初2666号:郭霞与刘殿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辽0402民初2671号:徐进满与刘殿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陕0722民初890号:黄统贵与许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第六,不予理睬,径行从其他角度裁判[[[] (2016)冀民再107号:张*、任**等与孙**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05号:郑丽星与陈娟、黄加修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在前民法典时代,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法律变迁,司法裁判对不法原因给付案件所采取的态度极具多样性,而多样性则意味着不稳定性。

私法奉行正当行为规则,在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不因任何人之意志而发生转变,其应然的稳定性自不待言。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虽经威廉二世、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以及二战后多次政治体制变迁,然除21世纪债法现代化法外,其主要内容鲜有改变。

诚所谓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然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却在同一时期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展现出了截然不同之效力。

职是之故,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出台之际,笔者拟参考我国立法史和比较法的发展,分析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以期平衡私法自治和必要的国家强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由于我国债法发展的落后,特别是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缺失以及非统一说架构下的不当得利法定位未臻明确,我国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研究主要以民国时期和台湾地区学者为主,而大陆学者主要关注的是不法原因给付的法效果。

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就没有清晰的法律体系,也不能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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