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下行政协议救济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1-10-22 2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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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现代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和发展使行政协议在国家行政中的地位变得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协议在实务中的广泛应用,协议纠纷的案件也与日俱增。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将行政诉讼作为行政协议的救济渠道。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其中就行政协议的范围与识别、管辖、审理规则、法律适用、判决方式等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对大量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研究发现,当前的救济制度在实务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在理论研究上也缺乏系统性。

救济制度的作用在于实现权利、落实责任、化解纠纷。

对于行政协议纠纷案件而言,除了行政诉讼之外,行政复议、信访、仲裁乃至合意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都有可能为行政协议纠纷提供救济渠道。

这就需要通过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研究并归纳梳理我国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在借鉴国外对于行政协议救济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行政协议救济制度进行完善。

二、国内外立法研究状况(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将行政协议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004年1月1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将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

虽然法律层面上已经对行政协议的概念有了明确规定,并且列明了五类有名行政协议,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边界划分问题仍然没能获得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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