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恢复性司法学说与调解制度共同作用的可能性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22 2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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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调解是一种非常具有远东法系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调解实践和调解制度已经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是中华法系和远东法系的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但是近年来因为强制性调解和调解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滋生腐败以及不利于私权保护等问题,调解制度似乎遇到了一些瓶颈。

而在欧洲,经历了战后刑罚个别化和复归式刑罚学说实践的失败,又经历了大量适用监禁刑却适得其反的教训之后,逐渐形成了一种被称为恢复性司法的新兴刑罚学说,但是实践结果还是不太理想,但可以确定的是,恢复性司法依旧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的刑事司法发展方向。

经过两相比较,恢复性司法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还算较为顺利,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就因为自由裁量权较小而发展非常局限,但我们看到,中国也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是调解制度作为一个同样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却发展较为完善,当然这也是中华法系几千年来的发展经验教训积累而来的。

调解制度可以以协商代替诉讼,恢复性司法可以以协商代替刑罚,我觉得可以通过两者的结合来解决我国目前调解制度的一些问题,也给国外的恢复性司法提供一些参考。

国内外立法研究状况(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在我国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早在《韩非子》和《秦律》中就存在关于调解制度的论述。

到了晚清,中华法系逐渐解体,而调解制度依旧留存至今,自有过人之处,于是许多学者都试图对其进行与现代法律制度相契合的改造。

而到了现在,一些学者们发现了我国调解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学者周永坤认为,调解本身存在不可能克服的弱点: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常常牺牲公正,同样存在执行难问题,不一定经济,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等。

而张卫平,徐涤宇等学者则认为:司法调解的强化,必然导致法官强调当事人调解,这不利于纠纷公平解决,常常侵犯公民权利,威胁法律至上,公民参与,贬低法院和法官价值,这将严重冲击公平和法治。

确实如此,学者李浩发现:大量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颠覆了调解本身具有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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