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约谈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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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增强环保执法力度,提高效率,十分青睐于采用环境行政约谈这一行政措施。

环保部在2014年5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2015年8月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省级环保机关对大气污染排放不达标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制度。

尽管环境约谈制度在目前环保领域的适用得到了普及,但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方式,遇了偏离法治化的诟病与质疑。

然而,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层出不穷,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突破环境行政约谈的制度面临的困境,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因此,笔者将通过分析环境行政约谈的完善路径,为环境保护法立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执法取得更好的实效提供一些思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行政约谈这个制度在学界很多年前就已经有人开始着手研究,而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的约谈制度的研究是近十年才开始出现,学界对其研究不够深入,很多仅仅是停留于表面,缺乏专门的深入研究。

1.对于环境行政约谈概念的确定,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张福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以环境行政执法约谈法治化为视角》(2013)中认为,环境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所涉及的领域内针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下级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行政行为。

罗云方、黄德霞、杨震在《新疆生态环保行政约谈探析》(2013)中主张,环境行政约谈是指具有环境行政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环境行政监督管理的需要,对存在环境行政失职的监管部门和违法排污单位,进行纠错、指导、沟通、协调、警告、批评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

耿轶凡在《环境行政约谈的生态价值及完善方向》(2015)中则提出,环境行政约谈是指环保主管部门以违法排污企业或者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负责人作为约谈对象,对其违法排污行为或者环境管理失职行为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一种新型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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