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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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三权分置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制度目标的阐释
- 三权分置的历史变迁
1.1.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两权分离”的模式下,集体所有权被界定为“成员权”集体所有制。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分离后,有学者把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总结为发包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统一经营权、收益分配权;有学者认为,通过确认集体的成员权使成员直接享有对土地的权益,包括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共同的支配权、平等民主管理权和共同的收益权。
“两权分离”模式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两权分离”模式下,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一般认为,土地经营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取得的一种债权性权利。
1.1.2两权分置的弊端
叶兴庆(2015)指出,当前农村劳动力正在逐步向外转移,小规模兼业农户、特别是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小规模兼业农户缺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内在激励。随着农户就业和收入非农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及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土地承载的就业、增收、保障功能逐步减退。在承包农户外出务工增多、土地流转加快、土地融资需求扩张的当下,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情况还会进一步增多,承包权与经营权继续混为一体会带来法理上的困惑和政策上的混乱。宋志红(2015)认为,按户均分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造成了农业用地资源初次分配上的高度分散,而各农户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又阻碍了农业用地的自由流转,进而阻碍了农业用地资源通过市场配置实行规模经营。
两权分离已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求,目前主要存在“有田没人种”与“有人没田种”的现实矛盾。
1.1.3两权到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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