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网络犯罪的特性与传统犯罪有所不同,网络犯罪有着虚拟性、技术性、隐蔽性等特征,它的犯罪链较长,共同犯罪的评价机制可能无法很好地适用,容易造成对其认知错误、处断失误,所以随着这样犯罪逐渐呈现网络化态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首次设立,新增规定的这一项罪名使得原先网络犯罪的空白得到了补充,但是定罪、量刑的标准都较为原则,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三款内容对于构成要件做出了规定,学界对于该项规定条款的争议主要也集中在是否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以及由其延伸出的帮助犯的独立性问题、处罚范围的问题、处罚力度的问题这些法理学说的辩驳上,学术观点有帮助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从犯主犯说、累积犯说、不作为处罚说等等,与量刑密切相关的就是处罚力度,那么实际审判中的量刑情况是如何的呢,这里就有了可探索的空间。
在理论空间、实际操作中都遇到了种种困难以及适用上的认识分歧,所以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再次进行了完善,2019年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相关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和罚金刑适用规则,有了这样更详细的标准,那么又对于量刑产生了什么样的具体影响。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列举的实行行为均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这也是立法的积极扩张,关于本罪的性质,是否是帮助犯正犯化的学说众多,定罪量刑的实际操作也自然是随着学说的不同理解而有所变化。
帮助犯正犯化的概念是指当刑法分则对于某罪帮助犯规定独立罪名时,该罪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即提升为独立罪名的实行行为,持正犯化说观点的学者如于志刚教授,其实就是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然是在刑法分则里直接规定成了一项单独的罪名,并且把帮助行为作为正犯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定刑,那么就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将帮助犯正犯化,但是内部存在些许分歧,根结在于网络犯罪存在特殊性,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需要独立开来,还是说虽然是有无法解释的地方,但不妨放入传统共同犯罪的框架中进行讨论,把它含括进来,于是又出现了最小从属性、双层区分制等讨论。
那么量刑自然而然就是依据其独立的法定刑,以及共同犯罪的理论而做出,而后新的解释出台也是在这个基础上继续精细化,这个理论支持人数是最多的。
量刑规则说主要以张明楷教授为主提出,这种理论受到不少学者的反对,他否定了正犯化、否定了独立性、否定了是处罚程度严厉化、否定了是处罚范围扩大化,该罪的成立以正犯的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它的设立不标志着共犯独立说,情节严重这一成立条件作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法律依据,对于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帮助行为,原则上不以该罪论处,该罪名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本罪行为还是帮助行为,只是由于分则中单独设置了相应的法定刑,而排除了从犯的量刑规则。
两个学说都是把这个罪名中的帮助行为概念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来理解的,持不同意见的学者普遍认为该罪的立法目的是想要预先处罚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既然有了出现正犯化说中的那么多依据,就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如果按照所谓的量刑规则而论,那么会导致主则分则的法理地位混乱,该项罪名的立法就会出现降格的状况。
从犯主犯说认为该项罪名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正视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从原先次要辅助的从犯地位逐渐发展靠近主犯造成犯罪的结果,所以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为是从犯,鉴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有着逐渐上升的趋势,那么因此受到更严重的刑法规制,所以有了单独的法定刑,这种理论的依据比较单薄,也不是主流观点。
至于累积犯说,他和帮助犯正犯化说存在相似之处,都是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行为作为正犯的行为,不同之处是该学说认为由于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单量特征,应该是积累、积量来定罪量刑,这里量刑的情节严重既可以是单个的危害行为达到标准,也可以是危害行为的整体评价达到情节严重,持累积犯说的学者认为该罪的倾向包括了惩戒累积到达严重程度的帮助行为,那么量刑就该考虑累积行为的危害性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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