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状态下行政征用之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1-12-12 23:16:54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频发,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应对突发危机的任务十分艰巨。

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成为我国政府应对突发危机的重要目标。

应急状态下的行政征用即是政府在应对突发危机时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通常指在发生或将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紧急情况时,出于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及人民生命财产保护的需要,政府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劳务或生产能力等的占有或使用权,并在事后返还或进行合理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1]然而,目前我国诸如《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对与应急征用的规定多为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易引起歧义,导致地方在实施应急征用时常常因征用的主体与客体不明确、征用程序缺失而引起争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突发事件中的行政征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不同的称谓,德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益征收,法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用征收;日本在立法中则采用行政征用或公用征收。

[2]纵观各发达国家、地区立法和实践经验,政府应急征用的主体通常包括两类:一是概括规定为政府首脑,如加拿大紧急状态法案赋予总理享有紧急状态下的征用权;[3]二是明确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如美国《征用财产法案》、《加拿大紧急状态法》分别将应急征用权授予总统、总理。

我国台湾地区,则视具体情况把应急征用权分别授予了内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各市县政府等。

至于域外一些有关征用程序的立法,大体上是简化征收程序的结果。

[4](二)国内研究现状1、应急状态含义研究对于应急一词的含义,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其并非指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紧急状态,而是限定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情形,即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有突然性、波及范围广,影响严重、发展的不确定性,不能完全预知性和采取措施特别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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