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为背景文献综述

 2021-12-13 21:36:48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笔者以侵犯商业秘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全文检索,可以观察到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日益增多。

但其中刑事案件仍是少数,并且在刑事案件中,刑罚也普遍处于轻刑的程度。

修正案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五处修改:1.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害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情节严重的。

跳档量刑标准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调整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七个罪名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外,其余犯罪规定是(1)情节严重(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2)数额较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调整后,七个罪名的入罪标准统一适用情节严重和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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