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行政不作为在英美等国主要表述为agency inaction或agency delay,自罗斯福新政开始后,美国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大量涌现,其《联邦行政程序法》将行政机关在立法时没有按照议会制定规则和没有执行法律规定为行政不作为。
法院受理在具体案件时,也将联邦政府的工作人员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列入联邦政府赔偿之诉的受案范围。
但由于深受权力分立理论、总统负责理论和司法审查的规则限制等的影响,法院对不作为行为司法审查呈现出审慎的态度。
基于此,部分学者通过解读其相关政策规定,分析HECKLER诉CHANEY等经典案例,探索不作为司法审查在美国的出路。
在英国,其越权无效原则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应为义务的行为是越权的,并明确将不予答复与迟延答复的行政行为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不履职行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不作为并未在行政行为理论中被明确提出,更多的是在越权之诉(法国)、课予义务诉讼(德国)的范围内进行探讨。
二、国内研究现状就收集到的资料来看,目前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诉前程序和主体资格的讨论,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相关研究通常散见于前述主题的文章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不作为及相关概念辨析:就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而言,周佑勇教授在《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中提出应当从形式意义上理解行政不作为,认为只有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程序上不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时才是行政不作为,将行政主体对具体内容呈否定性评价排除在外。
刘恒教授也在《行政不作为的行动逻辑及其治理》中主张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备履行该作为义务的条件与能力,却消极地不为任何行为或者虽然在程序上有受理的意思表示但对实体问题并无作为的行政活动样态。
此外,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在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采用的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表述方式,部分学者在理论上认为行政不作为与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能混为一谈。
如魏琼教授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中指出,行政不作为侧重于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或者法定职责的消极态度,有合法与违法两种表现形式,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旦表现为行政不作为,就一定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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