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编纂方式,不仅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也体现我国立法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格权的侵权更加容易,利用网络侵犯人格权的案例更为普遍。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网络人格权侵权的例子包括: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非法窃取他人信息资料、随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和荣誉、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并进行恶意修改制作表情包等等。
一方面网络隐蔽性、公开性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使得维权艰难;另一方面基于立法的不完善,我们对于网络人格权侵权必须要从其他的法条中来援引。
传统意义上关于人格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比较滞后,存在诸多缺陷。
因此,本文意在探析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对于日益泛滥的网络人格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机制。
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要从立法上单独针对网络人格权侵权进行立法。
虽然2017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上的各种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包括财产类侵权、人身类侵权和其他侵权,这其中,尤以网络人格权侵权对权利人的侵害更深。
因此我们不能仅通过一部概括的法律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归类,而应当将其分门别类,单独立法,使得在针对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中能够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援引,做到有法可依。
李伟民认为个人信息权应当作为独立的新型民事权利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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