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4 22:07:06

文献综述

一、已有研究成果目前对于民国初期的县知事兼理司法的研究,国外可以参考的文献寥寥无几。

就国内研究而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专门性研究也较少,多作为研究的阶段性对象提出。

但学界对于近代基层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独立行使问题有较多深入的研究,其中便会部分涉及对县知事兼理司法问题的探讨,因此产出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一)对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张晋藩先生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清末民国卷》中简要介绍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发展轨迹,但没有详细分析该制度的成因以及弊端,缺少民国时期对该制度的评价。

韩秀桃博士的专著《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其中第五章《传统的回归:民国兼理司法制度研究》以及其学术论文《民国兼理司法制度初探》都是论述民国时期基层县衙的行政兼理司法制度,她的研究重点放在了该制度在民国不同时期的不同制度类型中,并称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是传统的回归。

此外,魏光奇先生的《走出传统北洋政府时期的县公署制度》详细论述了北洋政府时期县公署的组织形式,涉及到县知事兼理司法,但没有展开。

林明德先生的《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简要对比了县审检所制度、县司法公署制度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认为县审检所、县司法公署两制度审判与检察及司法行政显然有别,各有专司负责之人,较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略胜一筹。

(二)分析了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产生的原因那思陆先生在《中国审判制度史》中认为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是一种权宜的作法,也是政府在有足够的经费与人材,能够普设新式法院之前的过渡措施,而新式法院与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并行的状态下,民国初期的审判制度显然呈现出二元化的现象。

陈祥京先生在《民国时期司法制度评述》中认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出台的原因包括司法经费严重不足、新式司法人才短缺、时局环境恶劣、民间传统的抵制、基层政权的权力坚守等。

吴永明先生的《理念、制度与实践:中国司法现代化变革研究》认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在现代司法观念成为社会一般舆论的情形之下,囿于现代司法机构建设陷于困顿的现实,而做出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治)的选择,这一观点认为县知事兼理司法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所做出的合理选择。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