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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1.影子银行的内涵影子银行体系最早出现在Geoffrey Ingham(2002)的《Nature of Money: New Directions in Political Economy》一书中,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影子银行这一术语开始被广泛使用。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McCulley在美联储年度讨论会上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吸纳没有获得保险的短期融资的非银行投资中介、工具与机构。
同年,Bill Gross(2007)在《Beware Our Shadow Banking System》中,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利用杠杆操作持有大量债券或其他复杂信贷产品却不受监管的金融中介机构。
2009年,McCulley将影子银行正式确定为与传统、正规受监管的商业银行体系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他们筹集到的多为短期不确定的资金,游离于联邦政府监管之外,没有再贴现的权利,也不能加入存款保险组织。
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1)给影子银行的定义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接受性,并且区分了广义影子银行与狭义影子银行。
FSB认为广义上的影子银行是指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信贷中介系统;狭义上的影子银行是指上述系统中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实体及其活动。
随着影子银行的概念引入国内,国内一些学者也对影子银行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周小川(2010)提出影子银行的内涵,即具有商业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
易宪容(2011)从功能角度认为,只要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就属于影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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