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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股东股权质押利益侵占问题
国外,股权质押通常被当作是股东的个人财务行为,因为涉及隐私所以不被强制披露,因此研究这方面的文献较少。国外的文献对于企业股东股权质押问题的主流观点是:公司内部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会侵占外部股东的利益。Chen and Hu (2001年)首次以投资机会较多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指出股权质押增加了上市公司风险。在经济景气好的时候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
但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认为控股股东质押后得到的资金用于再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增强其控制权。Ronald Anderson, Michael puleo(2015年)通过研究企业内部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风险的相关关系,进一步发现企业内部股东股权质押后,为了满足自身私利去侵害外部股东利益。
国内,有关文献中不少牵涉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利益侵占的问题。谭艳、吴静(2013年)根据通过剖析股东股权质押的治理效应,发现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融资并且以“隧道挖掘效应”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状。
郑国坚、林东杰、林斌(2014年)得出一旦质押公司大股东股权,更倾向于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但同时也面临外部监管和内部制衡两方的压力,并建议加强上市公司对此事件的信息披露和其他监察手段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李旎、郑国坚(2015年)以大股东股权质押为核心,从市场管理这个角度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外部筹资与利益侵占活动。
结论为,市场管理对其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有帮助,可以抑制大股东对挂牌公司的利益侵占。彭文静(2016年)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得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使企业很少或者不再派发现金股利,这极有可能加强了大股东为一己私欲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影响
Cleassens (2000年)研究得出,大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两股权分离程度变大,挂牌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会变得更高,从而损害了公司价值。Johnson(2000年)提出,在两权分离后,大股东极大可能性使用非公开行为融得资金,从而侵吞其他股东的收益,股权集中度密集的治理结构反而有损企业价值的提升。Fan(2002年)揭示大股东权益质押的原因:其一,短时期资金缺乏,其二,不会丧失控制权;但是股权质押比例押的越高,两权分离程度越大,最终对公司价值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Yeh、Lee(2004年)认为高比例股权质押会给挂牌公司引来非常可怕的财务危机。Ronald和Michael(2015年)提出大股东高比例权益质押行为,会严重危害公司的经营成长,会扩大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了公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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