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审计程序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文献综述

 2021-12-30 22:22:28

全文总字数:4427字

文献综述

一、国内相关文献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指导,帮助其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中注协有针对性地选择了函证等五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进行修订,并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首先,针对近年来函证可靠性存在的问题,对注册会计师控制函证过程、评估函证结果可靠性提供进一步指引,提示替代程序的局限性。其次,针对函证实务中对回函差异调查处理不到位的问题,提示注册会计师对回函差异进行恰当的调查处理。最后,对信息技术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的创新方式提供进一步指引。

除了对函证相关审计准则的解答,国内学者对函证程序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孙梅林等(2003)认为,应收账款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务报表的质量,因此是审计的重点。而函证是应收账款审计中的重要程序之一,有效的函证对于证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可靠性有重要作用。函证的方式、过程及对结果的评价和处理,直接影响函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实施有效的控制[1]

赵金芳、黄元喜(2007)认为,为了保障函证的有效性,对函证审计程序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函证程序是审计工作中一个非常普通但是却非常关键的环节,增强对函证过程的控制有助于降低审计风险[2]

罗海燕、荣素兰(2010)表示,虽然审计准则对函证程序有明确的操作规范,但实际操作的结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审计人员面对审计风险时不够谨慎,同时他们还缺乏与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通常,审计人员对于被审计单位业务缺少足够的职业怀疑,过分依赖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其舞弊风险的关注不够[3]

张莉(2012)分析了实务中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应收账款函证对象确定不当,存在人为缩小函证范围的现象;应收账款回函率低,被函证对象回函态度消极,函证时间选择不当,函证收发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因为被审计单位与被函证在资金投放、购销活动等方面存在有紧密的经济联系,或者因为被审计单位与被函证方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导致应收账款回函的可靠性受质疑等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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