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的社会救助研究文献综述

 2021-09-25 2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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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城市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转变,同时现代社会对贫困家庭内涵和外延的理解都发生了较大变化。1990年以前,我国的贫困问题往往被视为普遍存在于农村的一种社会问题,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经历了的市场经济转型、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之后,城市中许多家庭也逐渐陷入了贫困。根据已有学者研究数据显示,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人口约有2242.7万人,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约有420万780万人,这个庞大的城市贫困家庭儿童规模不免令人深思。

城市贫困儿童这一特殊的群体的生存现状、特征以及其需求值得关注与研究。如何能够使城市贫困家庭儿童健康、公平、持续地成长与发展,这是摆在政府和学者面前的重大任务,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工作介入贫困家庭儿童的社会救助服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知造成城市家庭贫困的原因是多样的,每个城市贫困家庭儿童对于社会救助也有着各不相同的需求。因此贫困家庭的成因和贫困家庭儿童的需求呈现的多样化特征促进了社会工作介入方式的多元化和社会救助理念的完善。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社会工作介入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的社会救助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的现状、特征以及需求,明确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社会救助的现状与不足,从中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有效地减少一部分贫困代际传递问题、增强家庭的能力、缓解家庭贫困问题、促进贫困家庭儿童健康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相关研究综述

1.主要概念的界定

要对社会工作介入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的社会救助进行研究,首要就要弄清怎样界定城市贫困这一概念。在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冯晓杭认为,城市贫困(urbanpoverty)是指城市社会的贫困问题。就贫困而言,主要包括绝对贫困(abso-lutepoverty)和相对贫困(relativepoverty)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基本生活没有保证,温饱尚未解决,简单再生产不能够维持生存;后者是指温饱基本解决,简单再生产能够维持生存,但低于社会公认的平均生活水平。[1]学者高颖在研究中指出,在生活状况层面,贫困是没有足够的收入可以具备起码的生活水平;在社会评价层面,贫困是缺乏发展最基本的机会和选择长寿、健康、体面的生活、自由、社会地位、自尊和他人的尊重,原因在于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2]

在本文中笔者认为贫困应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经济上的贫困即所在家庭经济水平处于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左右,不能达到该城市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第二则是心理上的贫困,城市贫困家庭儿童往往会出现自我评价偏低、自信心不足等不良认知,缺乏必要的心理辅导。第三是社会交往上的贫困,受家庭经济情况和社会地位的影响,城市贫困家庭儿童难以积极融入社会活动,缺乏与同龄群体的交往。

其次,要对社会工作介入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的社会救助进行研究,还要弄清怎样界定贫困儿童这一概念,学者张时飞认为,基于研究主题和困境儿童的实际状况,本文把贫困儿童界定为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有儿童,主要聚焦于下列三类群体,即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3]学者陶传进在研究中指出,采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定义,儿童即十八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定义相同。贫困儿童指的是生活在贫困家庭中的儿童。[4]冯晓杭认为,从广义概念上理解城市贫困儿童,即包括具有城市户籍的在城市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家庭的儿童,又含有长期(至少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在城市务工的进城务工家庭的儿童。[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指出,贫困儿童是经历过生存、发展和成长所需的物质、精神和情感资源的剥夺,而不能享受其权利,不能发挥其潜能或作为完整、平等的成员参与到社会中的儿童。[6]

在本文中笔者将城市贫困家庭儿童界定为具有城市户籍并且长期生活在该户籍城市而生活处于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家庭中的儿童,其所在家庭经济水平处于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交往方面亟需社会各界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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