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成员利益遭受侵害的法律救济研究文献综述

 2022-02-06 19:18:27

全文总字数:17545字

农村集体成员利益遭受侵害的法律救济研究

文献综述

1.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中,在其“不动产纠纷”项下规定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说明立法人员愈发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保护。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物权法》引入成员权的概念,企图以此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获得的权益。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对成员权的主体资格、权利内容、侵害表现、救济途径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集体成员的成员权没有得到保障。成员权没有得到保障就会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我国是农民大国,自然要保障好农民的权益。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对成员权的内容行使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会造成集体成员利益在成员资格认定、土地征收征用、因损害集体权益而受到的侵害等。法律仅规定了撤销权救济,至于其他救济方式,仅是学者借助其他法律规定而提出的理论,并不能在集体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为集体成员提供帮助。本文主要从集体成员利益基本理论;集体成员利益遭受侵害具体表现;集体成员利益遭受侵害的救济规定、构成、不足;完善救济集体成员利益的建议等方面进行研究,预计在之前学者的基础上,对完善救济集体成员利益的建议提供些许的帮助。

2.研究现状评述

2.1农民成员权的制度规定与评述

2.1.1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成员权,但在一些法条中规定了被学者认为属于成员权的内容,例如明确了集体成员是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集体成员对集体重要事项的决定权,集体成员的知情权,集体成员的撤销权。管洪彦(2016)认为《物权法》中“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表述以及撤销权、决策权等成员权的确认标志着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得以正式确立,具有开创性意义。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基于集体成员资格享有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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