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吸毒行为及社工介入文献综述

 2021-09-25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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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当前,我国己经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1],社会转型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多元思想、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观。其中一些不良文化渗透到了青少年观念中,侵蚀着青少年的思想意识,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不断增多、重大恶性案件不时发生,总体形势十分严峻[2]。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使青少年犯罪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高度重视和正确认识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途径,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自身前途、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3]青少年犯罪的类别是多样的,青少年吸毒是其中一个重要类别。青少年吸毒给社会、家庭及个人的发展均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国内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如下归纳: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青少年

一般意义上讲,人们通常理解的青少年,就是指正处于成长发育过程中的年轻人,这个概念的理解并没有明确的年龄范围。不同类别下,对青少年的界定不同。有相当一部分是从行政和法律的角度来界定青少年的,也有从生理、心理和社会学三个角度来界定青少年的。具体从我们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青少年是指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时期。处于这个过渡期的个体,在生理上走向性成熟,心理上经历心理断乳期逐渐发育出自己独立的人格。在社会适应方面,从初级社会群体的圈子走向更大范围的社会,并且试图在次级社会群体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逐步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青少年是正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的人,并且是一个未成熟但正在走向成熟的人。[4]

关于青少年年龄的界定问题是一个会随着社会变迁以及青少年自身发展而不断变化的问题,再加上不同学科对青少年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使得对青少年年龄的界定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分类。如心理学将其界定为13-25岁,人口学将其界定为15-25岁,社会学更是将其外延的上限扩大到了30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1995)》中则规定青少年为15-24岁的年龄组。而《中国青年发展报告》则将青少年界定为15-29岁之间。[5]上海市在实施预防犯罪工作体系时,则将社区青少年定位为16-25周岁的三失(失业、失学、失管)青少年,即通常所谓的问题青少年或边缘青少年。[6]而国家禁毒委的界定标准,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7-35岁。[7]

(二)毒品类型

毒品一词最早出现在欧洲,在中国,大约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使用毒品一词。毒品一词的意义内涵在不断的深化,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典对毒品的定义作出了规定。97新刑法典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8]。医学上则将毒品定义为毒品,是以各种方式吸收进入人体并最终给人带来危害的各种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学合成物品。[9]

与国外将毒品分为软毒品(大麻),中等毒品(安非他明,E,LSD),硬毒品(海洛因,可卡因)相比,我国主要把毒品区分为两大类型,即传统毒品与合成毒品(通称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两种最为流行的苯丙胺类兴奋剂即冰毒(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还包括K粉(氯胺酮)等其它人工化学合成的精神活性物质。[10]我国的传统毒品类似硬毒品,新型毒品类似软与次软毒品。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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