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伦理视角下“直播 ”违法行为和执法现状探析文献综述

 2022-02-25 22:19:18

文献综述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界定,“网络直播”即“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通过利用互联网直观,快速,交互性强,地域不受限制,受众可划分等特点,进一步加强活动现场的推广效果。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45 次《中 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我国网络 直播用户规模达 5.6 亿,较 2018 年底增长 1.63 亿,占网民整体的 62.0%。在 2019 年兴起并实现快速发展的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 2.65 亿,占网民整体的 29.3%。

回顾直播的发展,自 2016 年至今,直播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直播 1.0 时代以秀场、游戏直播为主。有分析指出,在 1.0 时代, 直播行业的盈利模式以用户打赏素人为主,扩大的平台、降低的门槛 使直播行业规模与用户基数迅速扩大。直播 2.0 时代以电商直播为 主。当直播与更多行业更深度地结合,直播行业开始走入 3.0 时代。 直播 3.0 时代,“直播 ”全面赋能各行各业。

一.传播伦理研究现状

周挥辉(2018)[1]明确了传播伦理是针对网络新媒体环境下一切传播媒介和一切传播主体的关于传播价值、传播内容、传播行为的应然规范的总和。传播伦理建构要坚持底线思维,需要划清倡导什么、许可什么和禁止什么的界限。

董慧(2019)[2]指出当前微信传播伦理失范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微信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来源地,包括谣言泛滥、新闻造假、虚假广告等问题;二是微信成为追求娱乐至上的狂欢场,包括低俗信息泛滥、过度恶搞、过度表演等问题;三是微信成为引发人际危机的导火索,包括情感淡漠、关系疏离、透支信任、消费人情等问题。

范明献(2014)[3]则从伦理范畴、基本原则、责任伦理、网络中介者伦理等方面分析了自媒体传播伦理难题,认为不能简单将职业伦理规范迁移到自媒体信息传播领域,透明性应成为基本传播原则,应结合具体传播情境践行责任伦理。在涉及网络中介者的道德争议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自媒体平台的媒介属性,不应过分进行责任归咎。

吕慧琴(2012)[4]指出传统媒体在面临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和传播伦理的考验时,要重构自己的话语权,保持自己的话语权地位,坚守新闻的时效性。阿里木江·阿西尔和武磊磊(2017)[5]指出公民新闻的盛行致使有些网络媒体对信息编发环节监管不严,导致传播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人文关怀缺失、新闻报道失实、语言暴力泛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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