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 国外学者研究综述
国外的学者也对农地流转做出了细致的研究,但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农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基本以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作为流转对象,不同的是,国外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由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产权的不同也造成了相应的研究对象或者理论有所差异,但在使用权流转方面,国外的成功案例及其理论方法也给予我国农地市场发展不少的学习经验。
威廉配第和亚当斯密很早提出了土地自由买卖,亚当斯密主张废除限制土地买卖的各种规定,而威廉配第则提出运用货币和土地相互交换,以此达到个人致富的目的。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自愿交易将会带来交易效率的提高。但是由于农地所有权的买卖,导致了农地所有权过度集中,从而使得许多农户沦为无地耕种的悲惨境地。
Arnab K.Basu指出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土地的利用开发的最普遍的方式就是土地租赁。不少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村金融和保险市场以及社会制度的缺陷,农地买卖市场可能导致贫穷和无地的农民失去其土地。而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国家的土地改革使得绝大多数出现了土地集中和两极分化,导致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的丧失。在此情况下,土地租赁被认为是带来土地资源在各主体间分配效率的有效方式,从世界各地实际情况看,农地租赁方式已成为农地交易的最主要方式,甚至比农地买卖市场更有效。Carter and Yao对中国土地流转的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具有边际拉平效应和交易收益效应是农地流转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美国从 1960 年代就开始关注农地流转问题,1970 年代优质农地受到重视。美国的农村土地有三种所有形式:私人土地、州政府土地和联邦政府土地,其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售国有土地、二是市场交易。家庭农场是美国土地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构成了美国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运行基础与发展前提。其土地产权边界非常明晰,市场调节流转,土地买卖和出租均很自由。其流转的主要方式是租佃制,地主或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地租主要有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两种,买卖或出租的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采取某种方式确定。在流转过程中,大多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转让的主体一般由政府与家庭农场主通过签订经济契约来实现,流转的主要目标在于农场规模的扩大、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以及先进科技与管理的运用。政府还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通过各种优惠性政策,鼓励和诱导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的扩大。政府保留了相当多的对土地的控制管理和收益权,农场主获得的是具有产权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非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但却是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有权,土地所有者有土地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也都具备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正因为土地所有者具备了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在美国私有土地的侵权及土地合同纠纷等很少见。目前美国 4.7 万个农村合作组织形成了全国性网络,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力量。
法国政府从 1920 年代起就十分重视土地流转,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一是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 1960 年代设立“调整农业结构行动基金”,1970 年代初又设立“非退休金的补助金”,鼓励到退休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给年龄在 55 岁以上的农民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让出来的土地主要用于扩大农场规模;同时,鼓励部分青年农民到工业、服务业去投资或就业,政府给予奖励性的赔偿和补助等。二是有完善的市场中介组织。如政府组建不以赢利为目的、由国家代表实行监督的“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通过中介组织去收购和转卖农地,加速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政府还设置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等相关机构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流转,土地银行购买土地后再租赁给农民,订立长期租约,以刺激投资。目前法国只有土地所有者自己直接经营和租佃两种农地经营制度,而 60%以上的农地是以租赁方式经营的。三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保障,规范了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降低了流转的交易费用。如政府鼓励父子、兄弟农场以土地入股,联合经营,并予以税收优惠;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减免税费;为符合条件的农户购买土地提供低息货款等方式,加速土地集中和农场规模的扩大,鼓励建立适度规模的中型家庭农场及其组合。同时规定私有土地一定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对于弃耕和劣耕者,国家有权征购,提高土地税或让其出租,土地转让不可分割,只准整体继承或出让。因政府的参与和引导,大大促进了农地的有效流转,扩大了农场的经营规模。到 1970 年代,法国 10hm2 以下的农场由1950年代的 127 万个减少到 53 万个,50hm2 以上的农场增加了 4 万余个。
英国的农业一直是以地主—佃农制为基础。 18世纪末到 19 世纪初,英国还是一个农业较发达的国家,之后,在“重工轻农”政策的诱导下,英国的农业逐步走向衰退。英国为了扭转农业发展的衰落局面,于 1947 年实施了战后第一个农业法,此后多次颁布了鼓励、确保农业发展的法令。政府为促进土地流转,发挥规模效益、诱导规模经营,实现农地农用,1967 年修订了《农业法》,政府制定鼓励自营农场向大型化、规模化与商业化发展,排挤小农场,对合并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费用的 50%;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以获得2 000 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 275 英镑以内的终身年金。农场的规模越大,其所获得的补贴就越多。因此,在政府鼓励、市场竞争、农业技术的改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英国农地得到有效流转,扩大了农场规模。
国内学者研究综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在建国初期农地流转率偏低,并且农地市场发育缓慢,随着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得以发育和发展。而农地流转市场,有助于提高对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农地的使用率,建立现代农业的生产模式,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因此对于土地流转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快我国的农地流转现状,我国诸多学者梳理总结已有的研究,借鉴国外学者关于农地流转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农地流转实践经验,旨在寻求适宜我国农地在各主体间的合理流转,有效的解决“三农”等农业问题,加快经济的稳定增长。1、我国流转主体现状秦桂萍指出我国的土地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农户将其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让渡给 另一农户或某一经济组织,实质上仅转让使用权,保留承包权。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形式主要有土地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罗玉辉指出在2015年农民承包土地流转至农户的面积为26206.23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58.65%;流转至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9736.91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21.79%;流转至企业(涉农企业)的面积为4232.21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9.47%;流转至其他主体的面积为4508.01万亩,占流转面积的10.09%。从数据来看,当前农村土地流入的对象主要还是农民(某种意义上种粮大户) ,这类群体占了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一半还多;同时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农业组织,其在农村土地流转上也占据较为重要的位置;农业企业在吸收农民土地流转方面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西方国家的土地流转大多是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及一定程度上的土地租赁。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享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基层农民的实践探索和顶层制度设计下,中国农村土地的权属可以细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也即我们当前所说的“三权”。当前,官方文件及学界研究中提及的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即从效率低的一方流转至效率高的一方,如从农民手中流转至种粮大户、农业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组织,这个转移过程需要支付对价,且交易对象具有开放性。2、我国农地市场参与主体种类与关系 秦桂萍对于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参与意愿做出了分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包括政府、农户、种植大户以及涉农企业。在实际执行中,通常为村委会这一 基层组织行驶着政府的职能。种植大户可能是普通 的农户,也可能是投资者。而涉农企业通常是借由与 种植大户的合作间接参与到土地流转当中。 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无疑是未来农业的必然发展态势。随着土地流转工作的加快推 进,国内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面积也迎来爆发式增 长,基层政府组织、种植大户和农户以多样的方式, 通过各类渠道,参与到土地流转之中。然而各主体在 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还呈现出不少亟待 改进的问题。主要是政府面临信任风险、种植大户缺乏经营能力、农户缺少参与激励。 进行大规模的粮食种植,需要专业化的经营和技术,因此种植大户一般会与涉农企业合作,种植大户向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企业向种植大户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为农作物种植提供全程专业指导,密切关注农作物种植中的各个重要环节;此外,企业还会为种植大户提供大型机械以供使用。除生产指导外,一般种植大户和涉农企业还会约定在农作物收割后将农产品按照约定价格卖给涉农企业。从合约签订到 粮食交付相隔半年,价格制定具有滞后性,因此合约 中会规定若合约价格低于农产品交付时的市场价, 涉农企业应当依据市场价做相应调整,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否则种植大户有权利不将农产品卖予涉农 企业。与涉农企业相比,种植大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此条款充分保护了种植大户的利益。罗玉辉提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呈现出专业化 从微观数据来看,2010年中国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的调研数据显示浙江省德清县的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达到6905家,其中农业企业数量是500多家;浙江省嘉善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地方经济特色,由于当地民营经济活力较强,当地种粮大户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力量,其占比为73%,合作社占比为10%,农业企业占比为4%。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也调研中国北方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发现黑龙江克山县的土地流转50%左右流入当地种粮大户,6.7%流入土地股份合作公司,3.9%流入其它农业企业。在2016年11月中国湖州举办的“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座谈会”上提供数据显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数量已超过270万家,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在推动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农业部2016年10月底数据显示,中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74.9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5%。涉及农业的方方面面,并在专业合作基础上探索股份合作、信用合作、合作社再联合等。 王颜齐、郭翔宇指出目前各地兴起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是只在土地承包户和土地转入方之间进行的双边交易方式,二是有中介组织介入的集中交易方式。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引入单边交易费用,利用委托--代理模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边交易方式和集中交易方式模型化,在合约均衡条件下,农户、中介组织和农业企业的成本收益比较静态分析结果表明,中介组织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导致农户和农业企业预期固定收益的增加;当农业企业趋近风险中性时,在中介组织的作用下,企业单边交易费用的节约部分将由己方转移至农户一方,同时农户自身单边交易费用的投入在两种交易方式间也存在节约,两者共同构成农户固定收益的正增量;当农业企业风险规避性增加时,农户固定收益的增加有一部分来自中介组织的努力,并且中介组织的正向努力会激励农业企业在集中交易方式下努力程度的提高,从而促进经营产出的增加。 钱忠好指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是现阶段农地市场发育缓慢的产权原因,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又与其法律属性不明确有关,不完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降低了农户农地经营收益和农地交易价格,提升了农地交易成本,降低了农地市场交易的净收益,最终减弱了农户的农地需求和供给,要加速我国农地市场化进程,就必须按物权理论规范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法制制度的建设,从产权安排上克服我国农地市场发育的产权制度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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