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1引言
当今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科技发达,信息流通,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生活也越来越方便,大数据就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产物。随着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彰显他的优势,它占领的领域也越来越大,电子商务、O2O、物流配送等,各种利用大数据进行发展的领域正在协助企业不断地发展新业务,创新运营模式。
当前我国科技发展整体势头良好,科技队伍逐渐成熟,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逐步提升,我们要抓住发展机遇建设科技强国。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在此背景下,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已经超越了其他任何国家,大数据的发展也踏入了崭新的阶段。同时,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也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新发展。
但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一系列事关个人隐私泄露甚至是以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也随之显现。因此,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意义。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为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中国法治事业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2国内外研究现状
隐私一词由来已久,但隐私权是近代以来才有的提法。19世纪末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隐私权》一文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权被各国学者们所关注并运用至今。当时,隐私权指的是因相机、报纸等传统传媒的发展,造成对个体的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等方面信息的泄露和散播,打搅到某些个体的正常生活,进而有关私人信息保护的法治需求。而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等高新科技的发展,隐私权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关于一般隐私权的研究,张新宝教授(1997)是国内法学界最早系统研究隐私权的,他对隐私权做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将隐私权界定为“信息说加安宁说”;杨立新教授(2000)将隐私权定义为维护隐私的权利, 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包括隐瞒权、利用权、支配权和维护权;王利明教授(2012)将隐私权从人格权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界定,将隐私权的内容界定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该观点也得到了众多学者的支持。
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区分方面,王利明教授(2013)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进行了系统地阐述,认为虽然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但绝不能将二者等同,必须看到二者在客体以及性质方面的区别,同时,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个人信息权,以便更好保护公民权利;李永军教授(2017)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且通过引入“三分法”的概念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和纯粹的个人信息,同时,对隐私和信息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对实践有指导意义;时怡(2019)通过时代背景、比较法上的经验以及现实需求得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区分规定是必然的,同时指出当前立法的不足,并从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层面提出建议,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优化的空间;夏平(2019)以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的关系为考察对象,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加以定义,提出不应再将个人信息保护完全附属于隐私权中加以救济,同时从比较法上分析得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借鉴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中核心领域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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