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之文献综述
一、引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残忍化是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特点。在这些恶性事件中,由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处理手段,法官对未成年人量刑减轻幅度通常较大,这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越发变小,刑罚在很多时候并未对未成年人构成警示作用。未成年犯罪人借助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逃避刑法罪责的现象屡屡发生,社会公众因此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提出了质疑。法学界也有很多学者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处理制度产生质疑,包括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质疑、对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制度的质疑等。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接受一定不利的刑事后果的负担,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心理基础。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受年龄、精神状态和精神疾病、器官功能的缺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仅对近来倍受质疑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展开研究。
各个国家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二分制立法模式”和“三分制及立法模式”。“二分制立法模式”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中间没有过渡阶段。只要达到法律设定的刑事责任最近年龄,就要对法律规定的各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德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采取这种做法;“三分制立法模式”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也有两种,一种是规定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只有被证明确实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如波兰和菲律宾等国家就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第二种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处于该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就对这些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否则就不负刑事责任。中国、俄罗斯和意大利等国家采取的就是此种模式。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的规定各国之间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风俗等,也有很大差别。一是没有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这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没有下限的规定,如美国的个别洲、卢森堡和苏丹等国;二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7~9岁,这些国家大多是伊斯兰教国家或受伊斯兰教影响的国家,主要分布在阿拉伯半岛和北非,如伊朗、伊拉克、黎巴嫩、阿联酋和肯尼亚等国;三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10~12岁之间,这些国家在历史上大多受到过英国法系的影响,如英国、北爱尔兰、瑞士、苏格兰和中国香港地区等;四是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3~14岁,这类国家大都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规定为13岁的大都受到法兰西法系的影响,典型国家如法国、希腊,以及曾经为法国殖民地的一些非洲国家,如刚果、尼日尔和马达加斯加等国。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岁的国家多数受到德国法系的影响,代表国家有德国、中国、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奥地利等;五是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5岁,以此年龄为起点的国家以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主,挪威、瑞典、冰岛、丹麦、芬兰北欧五国均规定为此年龄。此外,还有少数欧洲国家和亚洲国家。如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老挝、菲律宾等国;六是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和18岁,以这两个年龄为责任年龄起点的国家多为南美国家。最低年龄为16岁的国家又罗马尼亚、葡萄牙、阿根廷、玻利维亚等。最低年龄为18岁的代表国家有巴西、秘鲁、乌拉圭和智利等。
-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国内学者主要分为三个观点,分别为降低论、维持论和弹性论。
1、降低论
这种观点多为司法实务界持有,他们认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打击不力,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到1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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