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木材非法采伐行为的法律规制——从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谈起文献综述

 2022-04-18 23:09:29

文献综述

1.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习近平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理论的继承与发展,要贯彻学习习近平思想,有必要重温和深入马克思对人、社会、自然的关系所进行的深刻阐述,其中最能体现这方面的是马克思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下简称《辩论》)。纵观马克思《辩论》一文,其中既有对国家制定法与林业习惯法等法律多元现象的形式理性审视,也有对人文主义价值观、习惯权利、林木所有权等方面的实质理性考量。《辩论》一文是马克思“由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转变的逻辑开端”也是其林业法治思想逐渐成熟的重要标志。《辩论》一文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到了林业习惯权利、林业习惯法等问题。马克思结合议会辩论记录等立法资料,以及法国等其他国家的森林立法经验,对当时的《林木盗窃法》的相关条文以及立法权等诸多重大问题,进行了体系性的、系统性的解释论与比较法意义上的法律论辩。马克思指出,惩罚犯罪不能任意而是要有界限,要通过法的原则来调整设定的惩罚才是合法的惩罚,“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这实际上批判了当时的林业法治中公民权与人权的二元分立,指出了当时林业法治的狭隘性与不成体系性的问题;体现了行政处罚上的“合比例”原则,以及近现代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法治要和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权有机结合并辩证统一的法治思想特色。此外,《辩论》一文还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的论述,体现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相结合的辩证法思想,体现了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质法治观。《辩论》一文体现了“批判性的法律理论”和“建构性的法律理论”两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马克思的人本主义立法观。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问题。马克思《辩论》一文对林业法治的另外一个意义或者启示,就是首先要重视“立法体系”建设,要缓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矛盾冲突。就林业法治而言,我国初步确立了以《宪法》《民法总则》《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为基础的林业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以生态文明指引的林业法治。就马克思林业法治的体系化之启示意义来看,有必要将《森林法》修改完善为真正具有“基本法”地位和作用的《森林法》;同时要兼顾国家林业法与民间林业习惯法之间的平衡,注重法的公正性、公平性与生态性。

2.国内外研究状况

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各国达成了《巴厘路线图》,其林业内容是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导致的排放,以及通过森林保森林可持续管理、增加森林面积而增加的碳汇也作为减缓措施纳入气候谈判进程,《巴厘路线图》进一步提升了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地位。毁林从保护森林的角度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法采伐”,从法律层面来讲,违背当地法律的毁林能够被认定为“非法采伐”。

国际社会针对非法采伐问题对中国的指责比较多,一些国家和组织将中国木材贸易与国际木材非法采伐活动相联系,并且指责中国木材进口引起了世界森林资源的破坏,加剧了气候恶化;“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带动的对木材需求的迅速增长,对全球范围内的原始森林造成毁灭性的冲击”,“中国为世界上最大的盗伐木材销赃地”等论调显然会给中国林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在国际社会应对“非法采伐”问题上,西方国家占据主导地位;“非法采伐”问题是由西方国家提出并且在理念和资金优势下占据主要的发言权,主导非法采伐问题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目前,国际社会在对如何定义“非法采伐”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包括美国《雷斯法案》和欧盟《尽职调查法案》在内,对违背森林资源国的法律法规来定义'啡法采伐'概念的思想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就从这个国际共识为契机,各国都要制定出判定“非法采伐”的标准,最后形成国际社会对标准互认,整理中国的林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形成中国关于判定非法采伐'的依据。这个方案是在充分尊重资源国主权的前提下,由资源国根据自己的法律来制定标准。二是为有效合理保护森林资源,进一步 加强对林木采伐和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木材流通秩序,促进全球林业生态和林业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出全球个统的标准,这个标准要超越国家主权,从全球的角度保护森林资源。目前所能定义的非法采伐是在违背资源国的法律法规,一国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或者说服务于经济,一些国家的林业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打击“非法采伐'的力度。全球判定'非法采伐”的标准要以林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制。

结合我国现有林业管理体系、林业法律法规体系,“非法采伐'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森林、林木采伐、运输、加工、开发利用等涉及林业方面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造成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破坏及影响林业经营管理的行为。判断木材非法采伐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松材线虫病疫 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是中国判定木材非法采伐的主要法律依据。

19世纪初,工业革命席卷德国,推动了该国容克地主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剧了下层劳动人民生活的赤贫化。饥饿驱使贫民到地主的森林里捡拾枯枝、采摘野果,一些人甚至破坏地主的猎场和牧场。虽然有1826年《普鲁士刑法典》对擅自砍伐和盗窃树木行为的严厉处罚,但上述事件仍有增无减。而许多人这样做竟然是为了被送进拘留所领一份监狱口粮,“正是饥饿和无家可归才迫使人们违反林木管理条例”。①1836年,在普鲁士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有15万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7%。面对这种相当严峻的社会形势,普鲁士统治者不是从社会制度层面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反而出台了一个更严厉的法案,将人们在森林里捡拾枯枝、采摘野果和其他一些仅仅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也升格为“盗窃犯罪”,给予刑事处罚。马克思根据1841年《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于次年10月写下《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下简称《辩论》)一文,谴责资产阶级立法机关偏袒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剥夺贫民捡拾枯枝等习惯权利,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森林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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