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引言
原告是行政协议诉讼的提起方,原告是因自己利益受到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行政协议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探讨,是行政协议诉讼的前提性问题。现实中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协议提起诉讼,但是当行政协议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原告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对于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才能进行受理,案件才能进入审理阶段,所以对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的探讨,也非常重要。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数据,行政协议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趋于“严格化”,并且比较模糊,所以如何将受案范围的标准确定的更加清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行政协议案件进入审理之后,法院针对原告的诉求结合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判决,但是目前行政协议的诉求以及类别逐渐多样化,原本的判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有行政协议诉讼的要求,所以对于如何丰富行政协议的判决方式的探讨尤为重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行政协议诉讼第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订立行政协议的过程中,当行政协议相对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以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当行政协议涉及到第三人时,第三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标准”是我国当前关于第三人原告资格认定过的标准。这一标准认为只有在第三人与某一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时,才会被认定为具有原告资格,但是这一标准十分模糊并且主观,无法对于具体案件中第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准确的判断。并且在现实案例中,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局面呈现两高一低——起诉率高、裁驳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局面。所以笔者主要研究的是行政协议第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如何解决第三人起诉的“两高一低”的局面。
国外对于行政协议第三人的研究最早能够追溯到二十年代初,其中法国、德国行政合同制度发展历史悠久,理论研究体系较为发达和完备。行政协议本身就可以通过协议解决由于其所产生的争议,但法国行政法院考虑到保障第三人利益诞生“可分离行为”理论(即将相关包含行政性的行为与协议分离),法国自1905年起,就允许第三人对促成合同缔结和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越权之诉。后来,针对可分离行为提起越权之诉被认为不是一条高效的救济突途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自2007年起,通过系统判决开启了第三人提起完全管辖之诉的大门。德国则将“双阶理论”运用到不同的行政行为中。
对于行政协议第三人是否具有行政协议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这个问题,白云锋认为由于行政协议具有的合同性,所以第三方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当第三人合同之外的固有权益受到协议行为侵害之时,则不受协议相对性原则的调整,仍然遵循利害关系标准判断原告资格。并且由于行政协议具有的行政性,只有当与行政协议整体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时,行政协议第三人方具备直接起诉行政协议的原告资格。王晶提出按照诉讼的判决方式不同来确定第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该方法是按照诉的分类来判断第三人与行政协议的“利害关系”的松紧程度,从而来判断是否应当给予第三人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对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界定,和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国外对于行政协议和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观点。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尤其可以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缔结公法合同,以取代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规定表明公法合同是取代具体行政决定的行为方式。毛雷尔认为:“两者的唯一的单页影响重大的区别在于形成的种类和方式不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一致作出的。”鲍尔进一步提出,公法合同与行政行为是完全相反的规范概念,也是争锋相对的行政文化,前者为双方合意,后者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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