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机器人法官的法律问题,而所谓机器人即人工智能,其文献综述主要涉及到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这一方面的研究进展,由于司法裁判过程隶属于法律系统的一部分,两者属于包容关系,所以也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作为一个大的模块进行独立阐述。
1.1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文献综述
1.1.1人工智能的概念及划分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又称机器智能或计算机智能,是一种由人工手段模仿的人造智能。从学科、技术、能力等不同角度来看,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将会有不同的侧重,若以能力角度来理解人工智能,则人工智能是智能机器所执行的通常与人类智能有关的智能行为,这些智能行为涉及学习、感知、思考、理解、识别、判断、推理、证明、通信、设计、规划、行动和问题求解等活动。
人工智能的发展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 ANI)、“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AGI)和“超人工智能”(Artificial Super Intelligence,ASI)。“弱人工智能”阶段,智能机器不具有真正的智能,它主要做信息处理,目前的主流研究属于这一阶段。这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法律信息检索系统(Retrieval System)和法律专家系统(Legal Expert Systems)。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方向是“强人工智能”,如果这一目标能够实现,它将可以运用推理和知觉这些通用功能(语言、创造力和情感),具有思维的智能机器对于法律知识才可能实现类人的理解。假设“强人工智能”能够发展为“超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智能高度将达到并超越人类水平,智能机器不仅可以自我复制实现数量的增值,还可以不断提高自我智识。
1.1.2司法裁判的性质
司法裁判应当被理解为在关于多种可能之规范性假设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它的基本观念在于将司法裁判设想为这样的过程:从司法活动一开始以及在它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将一些可能的“规划”或“草案”提交给法庭,法庭自身也可以提出一些。每一方当事人都会提出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特定“版本”的叙述,并对于案件的最终裁判提出假设性建议。
“案件”可以被想象为由双方当事人,有时也由法院自身所提出的争点群。这些争点有的处理事实问题,有的处理法律问题。关于这些决定了某个案件之争点的所有可能之回答,它们的每一种组合方式都是那一案件之判决可能的“全景式”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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