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对策浅析
文 献 综 述
1 国外文献综述
由于各国风俗习惯、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也各不相同,一句主体的数量可以分为单一监管体制和多头监管体制。
1997年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对近一百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研究,发现其中有十分之一个国家实行单一混业监管,50%的国家实行分业监管,35%的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混业化逐渐混淆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相应的传统金融业务慢慢退出人们视野,由此得出分业监管已经过时了【1】。而混业监管最开始是出现在北欧国家,但是其结构性改革的里程碑是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的建立【2】。金融监督管理集中度与制度环境良好的程度成正比,其与市场规模和央行参与程度成反比[3]。
金融市场国际化是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之一,其发展跨越国界的限制,与世界金融融为一体,逐渐形成全球一体化,因此混业监管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如何从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监管的难题。SongWei(2010)认为金融监管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做出相应的调整,针对中国的实际经济发展趋势,原本的金融监管体系要进行整改,同时为了应对金融业发展时出现的问题和变化,要建立实时的监管平台【4】。GaoMing等人(2011)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他们认为金融监管体系要沿着政治经济学的方向改变【5】。
2 国内文献综述
2.1 我国分业监管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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