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1 研究背景
传统村落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文明的重要见证。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村落的消失也在加速,村落特征消失与趋同现象明显。如何在保持村庄原有风貌的基础上自我创新,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原真性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其适用范围已扩展到传统村落的保护,然而,当看到我国原真性研究的成果时,也不可忽略我国在古村落的保护规划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研究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对苏中地区一般传统村落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实际应用中,要对具体村庄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探索研究时代背景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策略、方法与内容。
2 国内外相关研究概述
2.1 传统村落景观
国外对传统村落景观的研究起步较早,且研究内容广泛、研究手法多样,同时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主要有传统村落景观保护认知研究、保护发展研究、旅游开发研究。首先是保护认知上,国外并无“传统村落”相对应的称谓,一般就是指置于历史遗产保护下的“历史村镇”,Feilden和Bernard M(1988)在介绍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前提下,认为研究内容应由个体向整体延伸,从城市向乡村景观扩展[1];Jokilehto和Jukka(1998)回顾和总结了国际遗产从单一古迹保护到多元生活文化保护的发展历程[2]。在保护发展上,主要对保护方法和发展模式进行探究,方法上J.Kozlowki和N.Vass-Browen提出要保护建筑遗产外围环境的缓冲区规划[3];J.F.Coeterier(2002)提出居民意见评价法,建立了Netherlands南部原住民和外来客对建筑遗产的评价体系[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外率先提出将信息技术、数量分析技术运用到历史村落保护中;模式上,以土耳其两个村落为案例,Mustafa Dogan(2015)研究了“生态博物馆”模式的重要性[5]。在旅游开发上,主要探寻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的开发模式,以土耳其乡村为例,Hazel Tucker(2001)提出动态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观[6];为实现旅游业与当地产业的和谐发展,Tosun(2002)提出居民参与模式[7]。
国内对传统村落景观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以“传统村落景观”、“古村落景观”为检索词在中国期刊网上精准搜索发现研究主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其间一直缓慢发展至2012年,随着各项相关政策的提出及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开展,研究热度迅速上涨。研究内容主要有传统村落景观的形成与演变、传统村落景观的要素与构成、传统村景观的保护与更新、传统村落景观的利用与开发等方向。首先在形成与演变研究上,彭一刚院士(1994)通过《传统村镇聚落景观分析》一书整体性介绍了传统村镇聚落的形成过程,并分析了各地村镇聚落景观因气候、地理、风俗、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因素不同而产生的差异[8];之后多是各学者针对具体地区村落景观形成做的研究,如舒楠(1997)和陈志华(1999)以江河流域村落为研究对象,结合实例对村落景观的形成与特色进行了分析;李立(2007)和韦松林(2014)分别以江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村落为对象,从聚落形态学角度分析了村落形态特征及演变规律;截止2019年12月,该研究方向涉及的对象已遍布大江南北,较为全面。其次在要素与构成上,刘沛林教授(1998)最早借鉴中国意象学说,将古村落景观分为生态、山水、趋吉、宗族等意象,后(2011)采用多学科视角与方法,率先提出“文化景观基因法”,对传统村落景观基因进行挖掘提取,按照两分法即按自身属性和按物质形态对其进行分类,并构建起识别体系,帮助区划传统村落景观[9];其间至今,多是各学者对于具体地区或类型的对象分别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要素分类,但归根结底,构成要素本质相同,多是表达形式及分类不同。在保护与更新上,学者主要是从不同角度和分类进行探索,早期重保护轻发展,后期逐渐和谐,赵勇(2008)在对国内外历史文化镇村保护现状分析的前提下,提出建立保护评价体系和保护预警系统的方法和对策[10];张成渝(2011)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传统村落景观保护发展的两种主流模式即生态博物馆和乡村旅游[11];后学者多根据具体对象因地制宜地提出保护与更新策略。在利用与开发上,主要以旅游开发研究为主,赵勇、张婕等(2007)以景观意象为导向提出传统村落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规划;王帆(2008)以游客体验为导向,从展示内容、方式、布局和开发时序等方面提出古村落景观利用的策略;后有诸多学者针对具体对象如徽州古村、苗族古村等提出相应的利用开发策略。
2.2 原真性
国外原真性起源可追溯至中世纪欧洲宗教神学领域,后随西方文明进步,到20世纪60年代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其后发展可通过一系列遗产保护文件体现。在诸多国际性文件中,起里程碑作用的主要有《威尼斯宪章》、《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奈良文件》,1964年《威尼斯宪章》第一次明确了“原真性”在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性;1977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奠定了原真性检验和完整性条件在遗产保护领域的基石性地位,后历经17个版本的修补该指南内容逐渐完善,如1994年首次将文化景观纳入检验范围,2005年将原真性信息源由设计,材料,工艺,环境四方面拓展到形态与设计、材料与材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情感、以及其他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12];1994年《奈良文件》着重提出“原真性”文化多样性,应用时要置于特定环境具体分析。除各整体性的研究外,关于特定类型遗产原真性的探究也不断发展,如1982年《佛罗伦萨宪章》提出了针对历史园林的原真性保护;1987《华盛顿宪章》提出针对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真性保护。随时代发展和研究深入,原真性的概念和内涵不断丰富,适用范围和领域逐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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