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婚姻观念的进步,我国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变的越来越复杂。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一大难题,而且在立法层面,如何平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尽量保证审判过程的公平公正也成为重中之重。
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最新解释》)废止了原先的《lt;婚姻法gt;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以婚姻存续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确立了以夫妻合意外,负债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规定。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入手,分析立法过程中演变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发,探究《最新解释》对于旧认定标准所带来的弊端的改进之处,以及尚且不足的地方,最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 域外制度
一、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以此确定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但是何为共同生活的范围却并无明文规定,同时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尽量降低债权人遭受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导致的损失,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二)》应运而生。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可主张之。这一条文的出现在当时对于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或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大量判决引用,成为了司法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法院对于“24条”简单机械化的运用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损害了很多配偶的权益。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定的债务推定原则以及转移客观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片面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债务人配偶的权利,很有可能助长举债人恶意借款,虚假借款,不当借款的情景。在社会各界的呼声中,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理论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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