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叩阍制度与当代申诉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清代叩阍制度作为蒙冤百姓洗刷冤屈的捷径,是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展现皇恩和巩固统治地位的较好手段。叩阍制度直接以最高权力对抗权力,有力地维护了某些叩阍个案中的司法公正,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申诉程序规定尚不严密,导致现实中的冤假错案难以及时得到关注与纠正,研究叩阍制度有助于启发当代申诉制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于清代颇具特色的叩阍制度的深入研究,将其与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刑事申诉案件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得出清代叩阍制度对于当代刑事申诉制度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叩阍; 刑事申诉; 比较研究; 诉讼程序;
一、文献综述
清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最为完善和成熟的朝代,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清代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制度。从地方到中央的诉讼实践,大致可以划分为地方上控、京控、叩阍三种。长期以来,法学界的研究目光多集中于地方上控、京控两种实践模式,对于叩阍制度的研究与探讨尚显不足,多是在论及地方上控与京控制度之时提及而非专门研究。实则叩阍制度作为清代平民百姓直接将冤案上达天听的捷径,具有其自己的独特性和社会价值,并非是其他两种诉讼实践的附庸,更非是食之无味的鸡肋。
(一)国内针对清代叩阍制度的研究现状
叩阍常见于清代前中期,是一种向皇帝伸冤的制度。所谓“阍”,一般代指宫门,而叩阍则是指敲打宫门以求将冤情直接向皇帝陈述。实际上,叩阍是一种生动的比喻,而非真正的敲打宫门。《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由此可以发现,叩阍与京控最大的不同在于,叩阍不用经过层层审级,可直接向皇帝陈情。叩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击登闻鼓。登闻鼓最初设于长安门外,由都察院掌管,后来移入通政使司,设专人管理。民人有重大冤情,可将冤情写于诉状内,并击鼓鸣冤,司鼓的官员听到后,便将诉状转呈皇帝,以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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