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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即是一种组织形态,又是一种国际经济联系与合作的方式。随着跨国公司在数量、规模、经营业务领域与空间范围的不断扩大,他对世界经济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通常认为包含四个方面,即人权、环境、劳资关系、可持续发展。人们通常认为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会同样好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义务。但研究表明,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可能在不同国家中存在明显的差异。存在这种差异性的主要原因以及解决对策许多专家和学者已经做出了许多的有益的研究。
一、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国别化差异的理论研究阐述
自1923年英国人谢尔顿(OliverSheldon)最早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以来,伴随着全球人权运动和环保运动的持续开展,它的地位不断上升。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更是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如在西方,《财富》和《福布斯》均在企业排名评比时加上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评分标准之一;在我国,2005年中欧企业社会责任协会论坛召开以来,掀起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热潮,2006年人民网和中国文化促进会评出了2006年度10大人民尊敬企业家、20大人民社会责任奖和50强人民信赖品牌奖,突显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
传统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社区责任。虽然企业都摆脱不了盈亏、算计于利润得失,但是一个企业除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关注外在的其他共同体。时任社区商业协会(PerCentClub)首席执行官斯蒂芬奥布莱(Stephen0'Brien)称,公司不是出于慈善原因推动社区的健康发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扩大消费者市场的方法。这个言论很明显倾向于将公司获益作为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激励。企业社会责任最初被提出来是为了创造一个不同的企业文化,并且构建一个更好的人力资源使用平台。在1970年后,企业社会责任分离出来了两个新的概念,一个是企业的社会责任(CSR1),另一个是敏感能力和相应的企业的社会反应(CSR2)。而ArchieB.Carroll在1979年提出了一个经典的关于企业责任定义的模型,这个模型的主要内涵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公司经济责任,意味着创造财富、为社会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二是法律制度和由此带来的责任;三是伦理责任,企业必须尊重反映了消费者、雇员、股东和社会所需要的公平的标准、规则或者期待或者尊重和体现了企业中的个人道德权利;四是公司应当承担志愿责任而不是由法律明确要求的责任,这些志愿责任表明了对社区的责任感,支持这社会的目标。这个CSR模型是从四个方面:企业基本职能、法律责任、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社区责任来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按照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解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要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预期变化的各种社会行动方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种观点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因为其将可持续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不再是只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其存在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之中的,它还应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企业如果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则同样会被社会所拒绝,所以说作为一个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是不可避免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从一下两个方面来认识:从宏观上看,跨国公司是负责任的经济全球化的责无旁贷者跨国公司作为能够有效整合全球资源的组织形。从微观上看,跨国公司利益实现机制改变。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断加入新的内容。在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globalcompact"全球契约计划,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契约要求各企业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实施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安南的建议不仅得到发达国家和国际工会组织的坚决支持,而且取得了企业界和国际雇主组织的积极响应。一些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开始行动起来,倡导承担社会责任,与工会组织签订实施以基本劳工标准为核心内容的全面协议,开展社会认证活动。国际雇主组织也表示承诺举办区域研讨会推行全球契约。
黄新(2005)认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卜,企业在履行其基木经济职能的同时,需要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与其变化的各种社会行动方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张欢,谭玉(2013)说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通常认为包含四个方面,即人权、环境、劳资关系、可持续发展。吴先明(2006)认为社会责任的概念同企业伦理密切相关。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超越盈利的责任,这意味着一个公司不仅要为股东谋利益,还必须考虑其他成员(如顾客、供应商)等的利益。李依然,孙旭东(2007)认为在欧美跨国公司萌芽于重商主义时期,其发展经历了工业化时期、战后发展时期,现在进入了全球化时期。不同时期的跨国公司的公司形态以及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同,这就决定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胡红,时玥、2009)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通常认为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会同样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义务。但研究表明,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可能在不同国家中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存在这种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成木压力、内控困境、外部制度偏差、政府监管缺陷和法律环境差异等。朱文忠(2007)认为跨国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表现方而存在国别差异性,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不够发达国家市场可能执行明显低于母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基于跨国公司内部因素分析,这一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成本压力、内部监控的实际困境和企业文化价值观的偏差等;基于外部因素分析,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政策法规缺陷、监管机制不健全、政治和法律环境差异等。张妍(2013)认为跨国公司有责任配合转型东道国政府在改善制度环境和基础结构、解决就业、教育和健康等社会问题方而做出积极的和示范的作用。主要有发展的责任,社会政治责任,保护消费者的责任,传播技术的责任。朱文忠(2007)认为应对国别差异要做到一下几点:(一)制定和完善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法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加大国际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基本统一和协调发展(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公平合理.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国别化差异的实证研究阐述
宋雅杰(2007)认为抽象掉其他因素,单从经济角度而言,由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与总成本分析模型可知,跨国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应该选取使其社会责任总成本TC(T)达到最小处时的社会责任量T0。此外,影响T0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谈判能力的对比,并且,T0会随着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变化。肖红军(2014)通过研究发现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距离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中国大陆)的社会责任绩效显著正相关,表明法律制度距离越大,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表现越好。朱文忠(2007)基于实证性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两者之间存在积极关系,即企业社会责任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提升企业的财务绩效。布拉格顿和马尔林(1972)使用股东回报率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股东回报率(ROE)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Pava等(1996)总结了1972年至1992年20年间21篇相关文章的研究结论,发现虽然研究使用的企业会责任评价指标和样本选择多存在差异,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两者之间存在积极关系。LeeE.Preston和DouglasP.Bannon(1997)
比较了1982-1992年美国大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发现二者的积极关系。W.G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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