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利用文献综述

 2022-08-09 14:05:49

论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利用

摘要:孤儿作品因权利人无法确定或者难以联系而导致其著作权的保护与利用面临着巨大的问题。若使用者未经许可而直接利用作品,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放弃对孤儿作品的利用则又是浪费了大量的文化资源。因此,域外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案,对孤儿作品的保护利用模式进行了规定,我国有关孤儿作品的现行法律和草案也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规定。同时,也存在数量可观的文献资料对孤儿作品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是对国内外有关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文献资料进行的整理分析,通过研究认为可以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并构建配套的制度,从而完善孤儿作品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机制,改善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现状。

关键词:孤儿作品; 保护与利用; 立法完善;制度构建

一、文献综述

一、孤儿作品带来的问题

目前在理论上孤儿作品的概念并不统一,各个国家、地区对其的定义都不尽相同,通过查阅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具体包括1999年美国版权局的报告,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孤儿作品最常问的问题》,以及《日本著作权法》和《加拿大著作权法》,通过对以上各个定义的归纳分析,本文认为应将孤儿作品的概念界定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者通过合理的勤勉查找,仍然难以确定或联系到其权利人的作品。

孤儿作品的产生是始于著作权制度建立,并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其数量急剧增大。孤儿作品带来的问题也主要为保护与利用问题。著作权法的一大立法目的就在于激励作者的创作。著作权激励理论认为,如果不给作品提供足够的保护,作者和著作权人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进行作品的创造和传播。[1]孤儿作品的作者和权利人虽然难以确定或者联系,但在他们创作后,仍然要对他们进行激励,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但很多优秀作品都是在对前人的借鉴与演绎上诞生的,若是因为无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因找寻权利人的成本过高而放弃对作品的使用,又会导致大量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推动作品的创新、创造。因此解决孤儿作品保护与利用问题是缓解孤儿作品带来的矛盾的关键。

  1. 域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模式

强制许可模式在加拿大,日韩等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加拿大《版权法》第77条规定:“若使用人经过合理勤勉查找,依旧无法找到已经出版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则可以向版权局就作品的使用提出申请,由版权局进行审查认定,若申请者符合条件,就颁发强制许可证,授权申请者使用作品。同时,申请者应当预存一笔对作品权利人的赔偿金。”[2]但该模式下,可以进行许可的客体仅限于已出版的作品,对于未出版的作品则无能为力,其涵盖的范围并不全面。其次由审查机构逐个对作品进行审查、颁发许可证还要进行赔偿金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制度的成本过高。

法定许可模式则在欧洲联盟较为普遍。该模式与强制许可模式较为相似,也是指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后,不用经过权利人许可就可以在一定权限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在法定许可模式下,其没有专门地限定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它更侧重于简化授权模式,降低获权成本。而强制许可则更侧重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垄断市场,确保作品得到充分的利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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