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
——以陆金所为例
文献综述
国内外针对P2P网贷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领域: 一是针对平台发展模式(包括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研究),网贷运营模式决定了平台的盈利模式构建和长远发展。二是针对借款人出借因素的研究,即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判定是否出借,出借金额和期限多久,是否会发生违约,即哪些信息影响了借款人的借款成功率和违约率,进而探索出提高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和真实收益;三是网贷风险由哪些原因构成,对于具体的风险因素有什么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基于P2P运营模式的研究
P2P概念最先运用于网络借贷在英国,也是从国外传入中国,国外有较为早期且大量关于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主要从平台在借贷中扮演的角色和放贷人、借款人间的资金借贷程序展开:
沈良辉和陈莹在2014年就分析了美国Prosper和Lending club,二者充当放贷人和贷款人间的中介,放贷人不直接与贷款人交易通过在平台购买与放贷款等额的收益权凭,再由P2P平台出售给WeBank放贷,网贷平台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仅作为中介方,故不对贷款承担任何责任。陈伟和涂有钊在2017年就关于美国的可借贷额度作出相关研究,美国早期P2P网贷平台放贷人和贷款人采用起源于荷兰的竞拍确定利率,而现在使用的是信用评级,通过借贷人在美国信贷机构的历史交易和违约率确定贷款额度与利率,当然这是以美国完备的个人信用体制为基础的,此时的网贷平台已经具有一定的信息中介特点,不再完全等同早期的中介。Ben-jiang ma和Zheng-long zhou在2017年通过比较分析美国的借贷机制、竞拍机制和平台定价机制三者的异同,以分析放贷人和借贷人的行为策略,以放贷人和接待人的借贷金额为主要依据,将三者分为激励相容机制和激励不相容机制两种机制类型,结论是这种具有激励效应的借贷机制、竞拍机制比单纯平台定价更能激发用户积极性。而这样的定价模式也推动了美国Prosper在内的众多网贷平台由1.0时期的平台定价模式转型到2.0的竞拍和借贷机制。
国内外学者对于P2P网贷运营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平台,因为国外网贷平台发展较早可查阅资料较多且信息披露相较国内更容易获取。运营模式主要从定价方式、交易平台性质和盈利模式几个面独立展开,笔者认为这三者共同构成网贷平台的运营网络不可分割,所以在对比分析国外典型平台中更倾向综合梳理综合分析。
二、基于P2P网贷市场的定价模式的研究
Stiglitz和Weiss在1981年指出信贷市场上合理的价格或利率可以发挥作用缓解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信贷市场的利率一直被认为决定了借款人群体还决定了他们的还款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不同的价格机制会产生不同的价格。Puro等人在2010年指出,与传统拍卖不同,在线P2P借贷为研究实际拍卖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因为投标人可以基于历史数据制定拍卖策略。Puro等人同年也发现人们面临困难在线投标过程中的战略决策;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在拍卖过程中遵循借款人的定价决定。此外,借鉴借款人的学习能力,Puro等人于2011年通过使用历史Prosper交易数据研究贷方的投标行为,发现评估人员的判断,贷款人的延期出价和多次出价具有更好的预测效果。陈在2014年系统地分析了Prosper的竞争机制和竞价策略。他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尽管Prosper的价格机统一机制很简单,但可能会导致比Vickrey-Clarke-Groves(VCG)机制下产生更多的费用。Wei and Lin在2016的研究中发现由于所有社交类贷款平台的参与量并不相同,因此使用Prosper拍卖并不能保证成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Prosper开始失去市场份额,而Lending Club采用简单的预先设定的费率机制将Prosper的市场份额从转移到自身平台。所以在这一案例中Prosper处于竞争的劣势而Lenging Club处于优势地位,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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