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研究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及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源价值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了个人权益保护的最重要领域之一,同意规则作为其适用的正当性成为了最关键的部分。当下我国的立法模式将“同意规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但面对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落后于数据时代的现状,单一的“同意规则”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时代发展的新需求,相反,也许会给信息业主和政务部门带来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而阻碍了数据的社会化利用和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因此,学界也普遍认识到了有必要对其作出调整,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进行完善
关键词: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同意
一、文献综述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方面是同意原则成为了免责的依据,原本的制度设计中,同意原则的触发是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和商品,而不是将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作为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目的,只要用户接受服务,则均需同意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网络经营服务提供者以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作为最终目的时,其很有可能超出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必要而收集个人信息,将会打破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所获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当网络经营服务提供者完全将同意原则作为免责的挡箭牌时,为了规避责任,会采取各种手段以增加用户负担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例如使用冗长晦涩的文本作为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同意才能使用”的帝王条款、平台适用的默示同意以及概括授权的局限性等等,不仅侵犯了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也造成了同意制度的虚设,让法律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同意原则被弱化成了知情原则。从目前来看,网络经营服务者经常性把同意知情两步骤缩减成知情一步,例如在我国目前一些网站在使用前或App在下载后使用前会弹出隐私政策弹窗,用户如果选择不同意隐私政策则无法使用网站或App,此种情况下,用户只能被迫选择同意或者放弃使用,没有第三种情况可供选择,消费者保护协会公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中,61.19%的受访者从不阅读隐私协议和用户协议的原因是不授权就没办法获得相关服务,只能被迫接受[1]。
(二)个人信息法保护的国外相关规定
1.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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