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法上的权益保护困境及其出路文献综述

 2022-08-18 11:27:28

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

摘要:一般侵权行为可谓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之一,其规范模式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就德国与法国的一般侵权行为规范作简要分析,两者的差异点主要在于违法性要件的独立,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大小。我国虽然已在立法上确认了法国法的规范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应当接受法国的做法。通过分析规范的差异点,违法性要件独立的并非没有争议,仅能站在不同的角度分类讨论。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应在该规范模式下运用权益区分理论,区分“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从而达到一种选择规范的效果。

关键词: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 违法性;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权益区分保护

一、文献综述

一、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

侵权责任法的根源来源于罗马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十二铜表法》与《阿奎利亚法》。前者规定“因特定行为侵害他人时,应支付赎罪金”。作为放弃复仇的一种代偿金,作为侵权责任法的起源。而后者则是创设了较为一般化的原则,最为重要的是提出了“不法(iniuria)”的概念。Iniuria原指故意侵害,后因罗马疆域的扩张,法学家认为过失侵害行为亦构成iniuria,同时将直接侵害行为扩大于间接侵害行为。

优士丁尼大帝将其纳入《学说编纂》,此亦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源头之一,给当时的法国民法典提供思路与资料。

(一)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是近代第一个民法典,本着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创设了近代私法上所有权保护,过失责任,契约自由的原则。关于侵权行为仅有五条规定。通过“大的一般条款”模式来规范一般侵权行为。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faute)的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对于因过失故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即对于因自己之懈怠或疏忽,致损害于他人者,亦负赔偿责任。”前者规定了积极的作为侵权行为,后者规定消极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凝练了罗马法以来侵权行为的最基本的要素——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损害(Dommage)包括精神损害,保护的范围不限于权利,还包括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因果关系则是损害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采直接立即说,由法官经验常识判断。过错1382条所称过咎(faute),1383条称懈怠或疏忽。Faute是法国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概念,由于民法典未设规定,争议甚多,一般指过失并包括故意在内。同时包括了“违法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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