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的文献综述
摘要:由于自动驾驶技术的不完美和现有法规政策的不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其无需人类司机进行驾驶控制,亦无需亲自进行路况侦查做出驾驶决策,因此对于致使他人受损的侵权行为,传统情形下的自然人担责主体“司机”将不复存在,于自然人司机而言的“过错”心理状态,因而也无从适用。而就自动驾驶汽车是否符合机动车的法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的自身特殊性以及由此导致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特殊性和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问题,需要我们从各国范围内的研究情况进行汇总探讨。
关键词:自动驾驶; 法律责任; 国内外研究
一、文献综述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产物,当前对其的研究主要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下展开。具体而言,国内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规研究
James M.Anderson等学者在Autonomous Vehicle Technology:A Guide for Policymakers2[[1]]一书中,梳理了内华达州、福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华盛顿特区的自动驾驶法制现状以及12个州政府和地区的立法准备活动,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高安全性,法律的不统一不利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普及,进而不利于公共安全。但限于目前自动驾驶汽车仍处于起步阶段,立法不宜操之过急,应针对已出现的法律问题逐条订立法律规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统一立法。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侵权责任问题,该书在现有的州法案的基础上,提出观点:认为生产商的产品责任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如果过于增加生产商的责任则可能抑制技术的发展,建议由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方法是引入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来判断产品责任,它有可能降低生产者的责任,因为它允许降低该技术减少事故成本的效益,但实际上很难确定的适当的成本效益组合;另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对生产者进行明确或隐性的监管,事先要求生产者必须满足监管法令的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中采用最可靠的技术成果,同时豁免生产者得以免受州法院的制裁。
Jessica S.Brodsky发表在伯克利大学法学刊物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的Autonomous Vehicle Regulation:How an uncertain Legal Landscape May Hit the Brakes on Self-Driving Cars[[2]]一文中,以美国自动驾驶立法为核心,梳理对比了截至2016年美国各州的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情况,包括内华达州、福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在内的八个州已经通过并实施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田纳西州、密歇根州等19个地区也正在筹划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但各州的立法对于驾驶人、控制、自动等概念都没有明晰,他建议联邦政府对法律语言进行统一,以便监管。此外,尚缺乏联邦层面统一的自动驾驶的道路测试法规和侵权责任法,对于日后实现完全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是不利的,建议联邦立法部门制定原则性的联邦侵权法,具体管辖权由各州制定细则。
(二)对德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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