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众筹是新网络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型集资形式,而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广阔传播性,能够激励社会潜力,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近年来,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众筹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互联网 众筹”是一种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传播,为投资者和发起人提供快速,便捷和灵活的平台,获得打开市场,连接互联网和众筹的流量,共同进步。互联网众筹模式具有门槛低,效率高,公众参与和创新支持的特点。
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在2006年首次提出了众筹一词,基于企业金融视角进行研究,认为众筹为初创企业在早期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随后维基百科对其进行了如下定义:众筹描述的是团体协作, 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 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
相比于国外比较成熟的众筹模式,在我国,互联网众筹起步于2011年。2011至2013年是众筹平台发展初期,众筹平台由3家发展到20家,2015年国家发布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平台猛增到289家,2016-2017年国家陆续出台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2018年至今,众筹平台发展规模和融资规模走向稳定理性新阶段,截至2019年6月底,在运营中的众筹平台仅有87家。
众筹类型的划分在国际和国内略有不同。在国际上一般将众筹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债权、股权、奖励、捐赠,而在国内一般划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公益、股权、权益、物权和综合类。但是其运行模式一致:筹资人登陆众筹平台后,通过身份审核,在平台上创建项目,向投资人介绍项目情况,吸引投资人的支持,面向公众募集资金。众筹平台掌握最初的所筹资金,筹资人无法直接获得。若项目所要募集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则该项目筹资成功,随后平台将这笔资金转入筹资人的账户;项目完成后,筹资者将项目产生的结果反馈提供给投资者,众筹平台从这些反馈的成果中抽取一部分费用作为收益。但如果未能筹集到所需达到的目标金额在目标期限内,那么投资人投资的这笔资金将会退回他们的账户中,该项目筹资失败,筹资人宣告筹资失败或者开始重新筹集资金。
- 研究主要成果
目前,国内学者对众筹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众筹融资的概念、国外发展情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众筹的运作模式及其存在的风险、众筹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管问题等方面。其中,就如何界定众筹参与主体尤其是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加强对众筹的监管问题,大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规定,并结合我国众筹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共同探索众筹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道路。
一些学者对众筹进行了理论和模型分析。范家琛(2013)从“和商模式”视角对众筹的商业模式进行理论剖析,对众筹商业模式网络结构中的项目发起人、众筹平台及公众投资人等三大角色进行价值逻辑分析,并提出了规避和防范众筹商业模式中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郭新茹等(2014)基于双边市场理论,分析了众筹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并使用产品无差异的Hotelling基本模型分析了众筹平台的竞争行为,研究其在双边市场下可采取的差异化竞争策略,提出提高众筹平台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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