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不同语境下法律信仰论的几点反思
摘要:法律信仰自被引入中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但是在当下中国法律真的能被信仰吗?在不同的语境中,法律信仰的存在是否都有意义?西方的法律与宗教是相勾连的,而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宗教对法律发展的作用却并没有那么明显。基于两国国情以及历史传统的不同,在当下中国应当慎重对待法律信仰这一提法。学者们需要做的不是像建造空中楼阁似地推崇,而是应该思考法律信仰是否能够很好地嫁接到中国本土,是否能够为我们所用并融合于我们的国情和文化之中。
关键词:法律信仰; 法律; 信仰;宗教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
就国内来说,国内大部分学者和社会人士都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因此法律信仰被这个概念被引入中国之后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同时也有小部分学者持反对意见。就国外来说,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到,西方社会正经历着一种社会整体性危机,法律与宗教概念变得过分狭隘,二者之间的纽带因此而断裂,民众、立法者和司法者开始对法律不信任,宗教信仰也已经消失殆尽。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和宗教之间应该有一轮新的相互影响和作用。若要法律得到遵守和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
(二)支持方主要观点
主张法律信仰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占大多数,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与宗教》一书是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陷入迷茫之时被引入中国。当法治建设进入到有法不依的尴尬境地,我们遇到了法律信仰,似乎是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法律信仰”是他们利益诉求正当化的一个新名词,凝聚着他们对法的所有美好情感的追求和幻想。梁治平的《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法律与宗教》一书的译者前言);范进学的《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及他和钟明霞合作的《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陈金钊的《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刘旺洪的《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姚建宗的《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学者研究法律信仰的理路大同小异,他们的行文路线基本上是这样的:从信仰的概念衍生出“法律信仰”把“法律信仰”归为中国法治的精神——唯有养成国人对法律的信仰才是法治的必经之路。梁治平认为,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观念和意识,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穆丽霞、赵业福在《塑造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分析》中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内在需求。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逐步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法律信仰不仅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更是实现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陈金钊认为,“信仰是同人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一同发展起来的精神现象,它一经产生便统摄着其他意识形式乃至社会心理的最高层次。“法律信仰是信仰的一种形式,与其他形式相比较只是在信仰对象上有差别。”[1]“如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献身的激情与热忱,不能不把法律当成被信仰的对象,惟其如此,法治才有可能获得人们内心道德理念的支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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