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风险投资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性
国内外有关风险投资的研究有很多。风险投资虽然为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但大多数现有的研究并不关注风险投资在财务方面的贡献,而是对被投资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的贡献倍加瞩目。
在国外研究方面,Bouresli(2002)等人从董事会席位构成和CEO持股比例两个角度、分为IPO之前和IPO之后两个时间段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在IPO之前还是IPO之后,风险投资的介入都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和CEO的持股比例。风险投资支持型公司在IPO前后期,内部董事席位及关系董事席位较少,独立的外部董事席位较多,这说明风险投资会驱使董事会更具有独立性。在股权结构方面,当风险投资介入被投资公司时,被投资公司的CEO拥有较少的股权;风险投资支持型公司与无风险投资介入的公司相比,其外部大股东持股并无显著差异,即代表风险投资的介入不会吸引和排斥其他外部大股东。因此风险投资的介入与被投资公司间有更独立的治理结构有关。Baker和Gompers(2003)以111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得到了与Bouresli(2002)一样的结论。同时他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结构确定,是在CEO与外部投资者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CEO的任期越长,投票控制能力越大,则独立董事越少,而风险投资的名誉越大,则独立董事越多。文章通过回归分析,认为风险投资与独立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风险投资除了向被投资公司提供资金之外,还会积极监督管理并且提供附加价值的服务。
Maik Kleinschmidt(2006)从其它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他进行了一项泛欧调查,访问了许多风险投资家和投资组合公司的经理,并基于代理理论和动态资源基础理论来研究这种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家影响投资组合公司以改善公司治理:一方面,风险投资家可以通过更换管理者、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改善财务报告规范来加强公司治理的控制功能。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增加董事会做出战略决策的能力也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建议功能。而且,研究结果还表明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可能会比其他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对公司治理有更强的影响,风险投资家的能力决定了公司治理改善的力度有多大。
在国内研究方面,陈良华和孙健(2005)等人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募股以前和以后的营业结果为对象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风险投资在成长型公司初期确实对公司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公司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风险投资在IPO后,必然要从中获得回报而退出,因此就会产生不良影响:风险投资的退出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
但是靳明和王娟(2010)的调查结果却表明,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介入除了对企业本身股权结构的影响外,对其他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他们以2008年前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272家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在上市前三年中,有风投背景的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要比无风投背景的企业低,尤其是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的持股比值要低很多,这说明风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出现,有风投背景的企业股权结构更合理一些。
1.2 风险投资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
国内外关于风险投资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的研究比较多,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得到统一定论。有些学者认为风险投资的涉入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起到监督和抑制作用,但也有些学者表明风险投资促进了盈余管理行为。
Jain和Kini(1995)较早的提出了风险投资能够对盈余管理起到监督和抑制作用。他们以北美国家的证券市场公司为研究对象,将136家无风险投资持股公司与有风险投资持股公司进行配比。结果发现,IPO前,有风险投资持股组的资本费用高于无风险投资持股组,也说明风险投资能够对公司试图采用减少资本费用来粉饰利润的行为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而且他们还发现风险投资机构的参与程度越高就越能够对公司上市前粉饰利润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这一结论也被最近的研究所证实。Morsfield和Tan(2006)在对1983-2001年间上市的2630个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发现,风险投资机构的参与使得其支持的企业在上市的当年有较低的可操作利润。他们的调查结果也说明当风险投资机构减少盈余时,有风险投资支持的IPO公司的绩效要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IPO公司。但是,如果风险投资机构不能大幅的降低盈余管理,那么有风险投资支持的IPO公司倾向于经历长期的股票收益表现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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