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对房屋交易的影响文献综述

 2023-05-04 08:52:56

文献综述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最初的设立目的是救济社会中缺乏必要生活保障的群体,作为一项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在世界各国立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极大地丰富了物权体系,但居住权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

我国对于居住权的研究开端于21世纪之初,始于2001年钱明星教授在《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居住权的解释,随后多次被提上立法议程,但立法机关几经讨论否决了居住权的设立,即便如此,学界对于居住权制度的讨论仍然热度不减。

居住权与民生息息相关,住房问题不仅是困扰我国社会的头等难题之一,也是司法领域多年居高不下的争议焦点,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最终,为对社会现实需求作出切实的回应,2021年1月1日正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物权编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标志着饱受争议的居住权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本文梳理了近年来学界针对居住权含义、价值功能、设立可行性等方面的不同观点以供参考。

(一)关于居住权的含义 我国居住权的概念最早由江平教授在2001年法工委召开的物权法专家研讨会上提出,江平教授认为,居住权是指因居住的目的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是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为达赡养、扶养或抚养目的而设定的权利;孙宪忠认为,居住权是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John bell认为,居住权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家庭利益的需要而将他人的财产用来居住的权利,是对不动产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住房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关于居住权的设立的必要性 关于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居住权制度,以及居住权制度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之中,学界争议较大,主要看法分为两种,即居住权肯定论、居住权否定论。

1、居住权肯定论 江平教授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居住权制度,这不仅可以保护社会中居住困难者、改善民生,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

钱明星教授认为,我国应设立居住权制度,因为居住权是与典权相对应的权利,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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