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手段,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频繁和重要,从而导致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随着商家通过网络快速、大量、全面地收集、整理与利用个人数据变得极为便利,使得个人数据在经济、社会、军事等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隐私和隐私权保护的概念,不仅使得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隐私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则更少。现阶段我的的立法仅限于有限的、简介的隐私保护,远不能达到外国所提供的有效保护的程度。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但是其发展迅速,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关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网上个人数据被非法侵犯,个人通讯记录被监视以及未经允许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手机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目前,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人们隐私权受到的侵害的机率也在增加。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尤其是我刚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日益显露。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除了行业自律、加强管理以外,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约束,规范网站的行为。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一)隐私权
目前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专家众说纷纭。主要有(1)独处权说,即是指隐私权就是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过生活的权利;(2)信息控制理论,即个人对控制个人信息范围的请求权,在这一范围内主体收集、披露和利用确认为自己的信息;(3)关系亲密理论,亲密关系是了解他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为了更好的发展,亲密关系需要空间和时间。免受公众注视的安全空间使人们之间的自我披露成为可能;(4)人格理论,认为隐私权所呈现的是一个人对其人格的主张,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人格尊严。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定义,学者们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方式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关系,从根本意义上讲,隐私权同所有权一致,是一种绝对权,其私人信息归个人自由支配,他人无权刺探、公开、传播甚至利用。以上所述,我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隐私以及隐私所体现的利益的一种支配权。
(二)网络隐私权
我国法学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范围概念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表述方式: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与传统隐私权是一致的,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它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河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道德意见等。我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个人的隐私享有自己支配且不被其他任何人在网络上传播扩散的权利,是人格权在隐私领域内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和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环境下隐私权容易被侵犯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网络本身是一个自由、开放的领域,它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不仅使搜集个人隐私、非法散布隐私变得简便,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平台。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隐私权遭到侵犯后,想要确定实施侵权行为的对象,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普通大众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用户,而他们的个人数据是商家所更感兴趣的,因为这是为商家带来巨额利润的源泉。所以网络环境中被隐私权侵权的对象也普遍到全体网络用户。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而构成的侵权。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构成存在不同的学说:(1)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立法例,认为过错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把不法包含在过错之中,从而坚持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2)以德国为代表的立法例,把过错与不法区别开来,从而坚持过错、行为的不法性、损害结果、行为的不法性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四要件说。(3)此外还有其他学说,如以责任能力、主观过错、行为之违法性、客体被侵害、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为内容的六要件说等。通过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侵权法是基于过错原则为基础的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符合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而言,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也由四要件构成。其具体表现有(1)单位非法利用个人资料;(2)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个人隐私;(3)网络用户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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