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院的职权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01 22: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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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近代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是在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加以本土化的变革逐步形成的。而民国时期司法院的产生及变化则是这一变革的鲜明体现。民国时期司法院是五院制国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于1928年11月,终结于1948年5月,是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或者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存在,对于维护国民政府的统治以及加强司法建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研究民国时期司法院的职权,不仅有利于了解我国司法的发展历史,更有助于加强中国当前的司法建设和实施改革。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当前学界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些许空白,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少。综观当下对于该课题的著述,从时间上主要为民国时期的法律文献,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年10月8日)、《司法院组织法》(1928年10月20日)以及之后多次修正案;还有民国后期的相关著作,如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钱端升的《民国政制史》、等;最后就是现如今的相关著作以及专题论文,如徐矛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张仁善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等。但是,对于本课题的专题著述则相对较少。因此,本文以民国时期司法院的职权研究为题,希望可以通过对司法院职权的理论基础、司法院职权与内部职权联系、内部职权的变化、以及司法制度关联等方面的研究,为当前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胡春惠在《从民国制宪史上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一文中指出,孙中山先生在孟德斯鸠的行政、立法、司法原有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理论之外,另外再加上中国历史上特有之官员考试权和御史监察全权,而形成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权力分别独立行使的理想架构,也就是所谓的五权分立主义。这就是司法院形成的理论前提。而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权能分开说是一脉相承的。之后,孙中山又基于这两个学说提出了司法独立、司法效率、文明审判等思想,对于司法院的建设亦有重要意义。而在司法院建设发展时期,以王崇惠、居正为代表的国民党法学家的思想则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第三次修正颁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司法院为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及行政审判之职权,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又于同年11月修正公布,司法院遂告成立。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中曾做论述,司法院现共设有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四个机关。当司法行政部隶属于行政院时,《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关,自移归司法院后,则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司法院定位的反复,使得司法院的职权混乱。同时司法院的审判权实在微而又微,或者可说是并不存在。而且又兼有司法行政部掌管行政事宜,因此,司法院职权与其内部职权分工不明,存在重合,其存在产生的问题有待深入探讨。

1928年《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院长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之后权力有所扩大。聂鑫在《民国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机关的新范式》一文中就指出,最高司法机关规范审查权的获得源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司法院继承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权,并通过制宪将其规范控制权扩展到宪法解释领域。同时,在牟宪魁的《大法官释宪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形成及其初步实践》中,其指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确立大法官释宪制度,其违宪审查功能与以往的法令统一解释制度的释疑答复功能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由于我国当前对违宪审查制度呼声不一,所以,研究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职权有利于对该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而关于司法院内部机构的职权,周海燕的《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研究》就对其四个部门的职权做了详细分析。首先最高法院虽为全国终审审判机关,但只对于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依法行使最高审判权。而对于行政法院,则做出了很高评价,它的行政法院是中国近代法制最完备的行政审判机关,关于这一问题,刘莉佳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制度研究》则指出了行政机关职权的某些弊端,行政审判难以独立,再诉愿的限制过位严格,行政损害赔偿的错位和缺位。同时司法行政部时归司法院,时归行政院,张仁善在《司法行政权的无限扩大与司法权的相对缩小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部》一文中就论述了司法行政权的反复,其体现了司法独立的波折以及司法职权的混乱,而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不愿放弃行政干预司法的特权。最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惩戒功能,但是由于公务员级别问题、当时的党治问题,这一制度未能有效抑制当时的腐败现象。

张知本在《五权宪法中的司法建设问题》一文中指出,对于司法机关的改革,应当调整它的直属机关,一律撤销独立机构,扩大内部组织,将所有事务由司法院直接处理。而张仁善的《百年司法权体系的发展进程及现实反思》也论述了司法院的内部分工实际上破坏了五权宪法体系,并没有很好地保证司法独立,司法自主。因此,只有详细分析民国时期司法院的职权,才可以发挥司法院最大的历史价值,才可以更好地进行司法改革。

本文主要通过对民国司法院职权的研究,探讨司法院内部机构及其与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以及司法院法律解释权的功能与定位,期以审视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基本问题,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钱端升.民国政制史.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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