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文献综述

 2021-10-06 1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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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属于当前劳动法研究领域中受人关注并有待研究的一个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8 年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立法的一大飞跃,更是存在从无到有的发展,如该法就对服务期制度首次进行了规定,从而克服了我国立法于此处的缺陷。

中国的劳动法,正在不断完善的路上。

一、国内劳动者忠诚义务的研究概况1、对劳动者忠诚义务含义之研究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其较早期的著述《劳动法原论》中将受雇人义务分为劳动义务、忠实义务与附随义务。

其中忠实义务包含服从义务、秘密义务与增进义务,他将附随义务界定为受雇人怠于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不能履行时,应赔偿因此所生损害之义务。

我国最早在劳动关系中使用附随义务概念的是王泽鉴先生,他提出受雇人附随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义务、注意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不从事营业竞争义务,诸此义务在学说上概括称为受雇人忠实义务;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后来对劳动契约附随义务的认识基本都延续了此种观点,把契约主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并且将劳动者忠诚义务作为劳动者一方附随义务的基本类型,再往下做出具体类型的划分。

除此之外,只有少数几位涉及相关研究的学者认为劳动者附随义务基本是由体谅义务决定的,而不仅限于忠诚义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告知、保密与协作义务等方面。

国内学者王飞先生认为:忠诚于雇主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他认为,劳动者应当忠诚于用人单位的这种义务,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一个主要义务,这种义务不论是否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尽到。

王飞先生指出,忠诚义务的内容有三种:1.服从义务,即受雇人在劳动中应服从雇主人的指挥监督;2.保密义务,即受雇人不得泄露雇主人的经营秘密;3.增进义务,即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应以谨慎注意义务对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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