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一、碳税的产生背景
自上个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尤其是石油、煤炭的使用,会排放出大量的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导致全球变暖,气候变化异常等不良后果。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化石能源仍将是能源供应的主体,但是化石燃料的储备毕竟有限,随着人类的不断开采和适用,化石能源的枯竭将不可避免。为了减少甚至避免化石能源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危害,全球很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开发新能源、清洁能源,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我国是煤炭大国,同样也是煤炭消耗大国,根据英国风险评估公司Meplecroft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显示,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榜首,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过60亿吨,同样的荷兰环境评估机构也声称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为了维护中国在国际上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为了缓解环境和社会压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采取有效措施已经刻不容缓,中国政府的减排压力十分巨大。
二、各国实践及比较
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召开,世界各国对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越来越重视,纷纷出台政策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在全球范围来看,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两种:碳税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北欧的一些国家率先开征碳税,包括芬兰、丹麦、荷兰、挪威、瑞典、德国、英国等,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引进碳税机制,尝试通过征收碳税来达到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目的,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已经开始实行碳税制度,而且碳税实施有了明显的效果。
北欧国家最先开始征收碳税,以芬兰为例,芬兰是最早实行碳税的国家,早在1990年就开始征收碳税,征税的范围主要是所有的矿物燃料,一开始是一碳含量作为征税依据的,税率非常低,之后逐渐增加。1994年,芬兰又对能源税进行了调整,对柴油和汽油进行差别税收,收入计入国库,对煤炭和天然气不征收基本税,只征收碳能源混合税,而对于部分电力行业是免税的。而在1995年,电力部门也被纳入碳税征收范围。碳税的效果十分明显,据估计,芬兰在1990年至1998年间,有效抑制了7%的二氧化碳排放。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一直坚持自愿减排的方针,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不能否认美国在环境保护尤其是环境税方面的成就。美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税体系。美国的环境税主要有四种:汽车相关的消费税,化学品税,环境收入税以及开采税。但同时设置了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投资税收抵免、直接税收减免、加速折旧。2009年6月,美国颁布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即将在2020年开始征收碳关税,即对于未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国家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关税以维持本国高耗能产业的竞争力。
澳大利亚引入碳税主要体现在2011年11月通过的《清洁能源法》,该法案以碳税立法为核心,对澳大利亚未来的清洁能源的发展作出了总体规划。澳大利亚的碳税主要针对碳排放的大型企业,前三年有政府主导定价,而后逐渐转变为碳排放交易的方式,由市场主导定价。在这一法案实施的过程中,还配套实施了一些辅助措施,主要是对家庭、企业的补贴等。
1990年至2004年间,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急速上升,使得日本在2004年提出了碳税方案。日本的碳税正是对象设计所有使用化石燃料的对象,包括企业、家庭和办公场所,这些税收收入成为了执行相关环保政策的稳定资金来源。又出于国际竞争力、对特定产业的保护以及对低收入者的保护,减轻了这些对部分行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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