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团监管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14 20: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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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公民交流沟通的方式。现实中的人们在互联网中群集,形成一个虚拟的网络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形成了虚拟的网络社区,并在其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与有共同观念的网友互动沟通。目前国内外学者并没有系统和针对性的对网络社团的监管的研究出现,更多的研究只是对传统社团组织的内涵、功能和监管或者对网络的分析和监管上,并且也没有提出一个很深刻系统的理论。虽然目前关于直接提及网络社团的研究和报告较少,但是关于网友群集形成网络社区、网络公民社会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目前,关于网络社团监管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网络社团基本理念的研究

余永龙、廖明在《关于网络社团的探讨及建议》中对网络社团的本质、产生原因展开了深入研究,指出网络社团本质是未经登记,但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熊光清在《中国网络社团兴起的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一文中指出,网络社团是指基于共同兴趣、共同信仰或共同利益,以网络为媒介联系或者组织起来的、有相对稳定的成员或会员、有相对固定的活动方式,在网络中所形成的社会集合体,从当前中国网络社团运作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网络社团还不是正规的、正式的社会团体。其还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网络公共领域,除了具备传统公共领域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拥有自由交流、充分沟通的媒介、能够形成共识和公共舆论的特征外,还具有虚拟性,这个虚拟指网络间虚拟、网络行为虚拟和网络行为者身份的虚拟三重虚拟;另外网友间还具有互动性,除此之外,网络公共领域还具有开放性,互联网是一个自由的网络。顾丽梅在《政府治理视野下的网络社团:角色与挑战》中认为网络社团是爱好者聚集在一起管理社团、提供他们喜欢的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在网络中所形成的社会集合体。网络社团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团一般具有明确的宗旨,主要依托于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在网上举行交流、筹款、管理等活动。

二、关于网络社团监管存在的问题的研究

网络社团所具有的新特点对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也带来诸多问题。

杨世国在《关注网络社会的和谐构建》中认为网络社团发展存在种种问题,如安全问题、欺骗问题、有害信息泛滥问题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现实社会的影响、网络社会法规不健全、网络道德建设滞后、对虚拟世界认识存在误区、片面追求商业利益、国外政治因素的影响等。王存奎在《当前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结社问题研究》中认为网络社团作为新生事物,行政机关在对其监管方面既无法律可依,又无经验可循,不可避免地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无序,由此可带来的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无疑会对社会管理体制带来冲击和挑战:(一)结社权立法的滞后导致网络结社大都出于非法活动状态,对法律和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带来挑战;(二)网络的虚拟性和有效性监管的缺失容易使网络社团游离于正常社会管理之外,对社会政治稳定可能带来威胁和危害:(三)对部分政治性网络社团涉嫌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管控,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隐患

刘以沛在《试析我国网络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及解决对策》中指出目前我国网络社团存在的问题有:(一)由数字鸿沟所导致的网络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数字鸿沟的存在,扩大了地域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网络参与的不平等性,成为网络社团发展道路上的一道机具挑战性的难题;(二)网络社团所出现的非理性情绪。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很容易促进群体的形成,他们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近的观点和价值把他们聚集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心理趋同的群体。群里心理具有很强烈的感染性,在群体的环境下,不同成员之间的观点和情绪很容易受彼此影响和感染,使人们很容易地就融入到群体所营造的氛围中,而忘了作为理性人的自我个体的存在,从而产生非理性行为的冲动,并容易参与到群体的非理性活动中去。当被赋予充分自由的网络话语权沦为非理性的宣泄情绪的渠道时,那原本支持正义的网络公共舆论也就成了表达群体非理性的工具了;(三)网络社团发展的失序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所特有的开放性、自由性和互动性,为社会民主谋取利益诉求和发表观点意见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公共空间和交流平台。然而,也正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充分自由开放,以及虚拟化和匿名化的特质,再加上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制度对于虚拟空间的规范极为困难,于是便造成了网络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变得淡化和薄弱,从而导致了网络公民社会发展的失序化。

三、关于网络社团监管对策及方式方法的研究

吴懿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缺失及其重建》中提出了思路:(一)矫正价值导向,树立正确合理的网络社会道德建设指导思想;(二)建立和完善网络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加强道德内外部制裁;(三)加强网络教育,提高网络主体道德修养;杨本亮在《网络公民社会的组织性特征及其发展建议》中提出了对策:(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和规范网络公民社会有序发展;(二)要排除干扰网络公民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促进其持续发展;(三)加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促使网民回归公民;刘以沛在《试析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发展困境及解决对策》中也提出思路:(一)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监督;(二)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网络公民社会的主体性;(三)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落实网络实名制;张道理在《网络的道德问题及其规范》中指出:(一)网民作为道德主体应增强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二)应迅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净化网上信息,规范网络秩序;(三)开辟网络宣传、教育的新领域;刘学民在《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指出:(一)进一步规范网络结社,倡导网络自律;(二)打击非法网络结社,严惩网络犯罪;(三)积极探索网络监督制度化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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