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
自1983年起历经四次严打活动后,在2018年全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犯罪对于进入新时代的中国,无疑是一颗必须铲除的毒瘤。与以往的治黑活动相比,本次斗争范围更广、力度更大,集中了众多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力量,立足于巩固基层政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因此,本研究尝试以运动式治理为理论视角,对扫黑除恶的策略和效果展开研究,以此,推进扫黑除恶最终目标的达成,丰富学术界关于运动式治理的研究。因此,以下将从运动式治理和扫黑除恶两个方面予以综述。
一、国内外关于运动式治理的相关研究
国内已有关于运动式治理的研究主要包括运动式治理的概念、产生原因、特点以及转型。首先,在运动式治理的概念上,基于对运动式治理所持的不同态度,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对运动式治理持否定态度的冯志峰(2007)认为运动式治理是具有政治权力的主体凭借政治权力,通过调动本集团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对于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力度、规模较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以达到特定目的、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定义为后来对运动式治理持批判态度的学者广为运用。对运动式治理持肯定态度的周雪光(2011)认为运动式治理是针对中国官僚体制下常规型治理体制的失灵而采取的补充性或纠正性措施。这一定义后来为大多数对运动式治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所认同。比如任星欣(2015)等人从制度建设的视角界定了常规型治理机制和运动型治理机制,肯定了运动式治理是建立和完善更为有效的治理机制的基本工具,是制度建设过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在运动式治理的产生原因上,王连伟等(2015)在尝试回答制度化运动悖论问题过程中,将原因归纳为:社会资源有限说、治理工具有限说、科层官僚制局限说和社会动员能力下降说。李有学(2014)对运动式治理的成因分析的内容为:动员能力论、纠偏机制论、政治发展论、赶超发展论、实用理论论与制度安排论。倪星等(2014)从压力型体制下的政府治理逻辑为治理绩效逻辑和合法性逻辑来解释运动式治理的逻辑。再次,在运动式治理的特点上,冯志峰(2007)认为其具有主体的权威性、客体的特定性、方式的运动性、时间的短期性、目标的预定性、结果的反弹性、手段的强制性、成本的虚高性、效率的高效性和过程的模式性。唐贤兴(2009)将运动式治理视为一种政策工具,认为其在治理方式上具有临时性、间断性、特定的时间上的规定性、从重、从严、从快的倾向性;在政策预期目标具有单一性。非 冯仕政(2011)总结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有负面倾向,即非制度化、非常规化和非专业化。最后,运动式治理的转型上,李晓燕(2015)等人认为从运动式治理走向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黄其松(2015)等认为国家治理要实现现代化,运动治国必须实现向制度治国的转变。但是张新文(2015)却不认为运动式治理可以走向常规化、制度化,而认为运动式治理是弥补日常化科层治理缺陷的临时性治理模式。刘开君(2017)还总结到从运动式治理走向协作治理与合作治理为学界期盼,寻求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合作、建立弹性协作网络。运动式治理由冯志峰(2007)首次定义,是中国政府治理的一种传统方式,因此,国外关于运动式治理的研究较少,有学者总结国外学者对中国运动式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治动员运动。
总的来说,透过已有关于运动式治理的概念、产生原因、特征分析以及转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学者对待运动式治理的态度与这些内容紧密相关,即从完全否定到肯定其合理性再到理性对待。在每一阶段针对运动式治理的思考,许多学者都采用已发生尤其是正在发生的专项治理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而从2018年起全国范围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却尚未被研究。并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具备运动式治理的某些特征,又符合部分学者展望的某些运动式治理转型,因此,本研究将着重从运动式治理视角下分析扫黑除恶的策略与成效。
二、国内外扫黑除恶的相关研究
自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即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已有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扫黑除恶的历史、黑恶势力的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等方面。第一,在扫黑除恶的历史上,2018年以前治黑的行动话语一直为打黑除恶,康均心(2018)认为这一个字的转变表明了国家针对当前的犯罪态势,立足实现有效社会治理、彰显法治中国、维系社会长治久安以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而采取了更加彻底的整治方式。杨维汉等(2018)认为由打到扫是对之前打黑除恶的升级,主要体现在治理手段更加多元方面。第二,在黑恶势力的界定上,刘仁文等(2018)从各地扫黑除恶实际情况中发现除恶的比例远高于扫黑,于是对恶势力概念的流变做了梳理,认为恶势力的概念在不断规范化,并分析了恶势力概念规范化的原因在于其现实需求是本土有组织犯罪的多样化、刑事立法不足造成的处罚困境、《指导意见》效力层级的制约等。杨俊(2018)认为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无法成为甄别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标准,社会危害性特征才是根本标准。第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是目前学界研究的热点,叶小琴(2018)讨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的认定标准及其与定罪量刑的关系等。郭研(2018)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存在证据、程序、和认定难题的处置困境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张志钢(2018)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内容、与其他组织特征的关系以及认定经济特征的意义。聂立泽等(2018)认为农村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多为兄弟式或家族式结构、规模较小、组织性较弱、保护伞级别低、侵害领域多局限于农村社会政治、经济领域,并提出系统性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轻处罚等治理对策。第四,在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上,康均心(2018)认为在扫黑除恶中贯彻法治思维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宽和严的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及不同法律层级法律与政策的界限。陈景(2019)认为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是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方向,确保扫黑除恶取得实效与长效的客观需要是法治化建设的加强。扫黑除恶为中国特有的专项治理活动,但是在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方面国外学者有着研究。在犯罪预防方面,美国学者史蒂文拉布对犯罪预防模式进行了分类。警察、法院等实施的犯罪预防活动被称之为常规预防体系,其他社会上的预防活动称为非常规预防体系。马克安塞尔认为社会环境的治理对犯罪的预防至关重要。在社会治理方面,戴维奥斯本等人认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这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集中全社会的力量一致。
总的来说,目前关于扫黑除恶的研究较少,在中国知网上以扫黑除恶为篇名进行搜索的结果仅有10篇核心期刊的论文,原因可能在于扫黑除恶是2018年以后才进行的专项行动。并且,已有有关扫黑除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黑恶势力的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等方面,较少对扫黑除恶在社会治理方面产生的效果进行探讨,而2020年是扫黑除恶的收官年,因此,本研究将着重于对两年多来扫黑除恶的策略及其效果的分析,以期为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提供基础。
三、文献述评
通过已有研究,可以看出当前学术界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研究主要包括:第一,扫黑除恶的历史;第二,黑恶势力的界定;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四,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当前,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已经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按照专项治理的目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2018年要取得初步成果,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以及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第二阶段为2019年集中重点攻坚,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第三阶段为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在当前阶段,按照国家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部署,2020年的重要工作集中于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因此,关于扫黑除恶的策略及其效果的研究有待继续开展。必须指出,已有的研究在运动式治理的一般过程、产生原因、特点以及转型方面给予本研究重要的理论支持与研究基础。基于此,本研究将以运动式治理为理论视角,以对X街道的调查为基础,对扫黑除恶的策略及其效果展开研究,旨在理论与实践对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有所推进,这也正是本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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