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其改进措施的思考文献综述

 2021-10-18 2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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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背景1.1 国外背景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环境污染问题加剧,各国逐渐意识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性,于是相继通过立法来限制排污行为。

早在1899年,美国就通过立法禁止无证向可航水体中排污[1]。

现代排污许可证制度最早始于瑞典,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瑞典在其《环境保护法》中对排污许可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随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效仿,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1.2 国内背景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各地试点陆续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次在环保基本法中确立了这一综合性制度,尽管该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给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强力的法律支撑。

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完善了排污许可制度[2]。

随后《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3]。

韩德培先生曾这样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有助于推动污染防治工作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转变,由单一的浓度控制相浓度和总量双轨控制转变,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控制转变,并且促进了我国的环境管理逐步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4]。

时至今日,全国共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共向约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各地政府积累了大量实践和管理经验,为缓解我国环境污染态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因此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开始研究如何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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