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与中国选择文献综述

 2021-10-19 2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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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研究意义生物识别是大数据时代个人身份识别的新形态。

对个人身份的鉴定、识别古已有之。

中国早在商鞅于秦国变法时期,即发明了刻有特定人头像和籍贯信息的照身帖以作为秦国颁发给秦民的物式的身份标识。

汉代以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作为每家每户以及户中个人的身份记载,同时,以传等物质化形式的凭据作为个人身份的识别标记。

唐以后一直实行户籍登记制度,与此同时,历朝历代均存在由政府向个人颁发的对身份具有证明作用的物质化形式凭证。

隋唐时期,朝廷向官员发放刻有其姓名任职衙门及官居品级等信息的鱼符,向需要出人关津要塞的申请者颁发过所。

宋代向官员发放证明其身份的鱼袋。

本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与网络空间的高速发展,出现了与传统身份鉴定、识别所不同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指直接采集于人体,体现人的生理特征,与个人身份识别具有唯一对应性的个人信息,如指纹、虹膜、面部特征等。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具有不易遗忘、随时随地可用等优点,很容易配合电脑管理系统整合,实现自动化管理,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金融、安防、医疗等领域。

但是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更为特殊,该类信息被他人使用后会对信息主体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且实质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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